2.保證委員會委員代表的平等性和委員會的相對獨立性。一方麵,委員會的委員代表都是平等的,具有平等的議事決策權力;另一方麵,委員會的委員結構要保證貨幣政策的決策權力,在委員會內部,不受政府部門代表意誌的強製性幹預對貨幣政策科學決策的幹擾,不受個人意誌或壟斷部門代表的特殊利益要求對貨幣政策的負麵影響,努力消除影響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各種“噪音幹擾”,從委員結構的製衡關係上保證貨幣政策委員會對於貨幣政策決策的相對獨立性和內部民主性。
3.健全完善領導管理製度,保障民主決策。第一,依法嚴格規範貨幣政策委員會領導的選舉任免製度,原則上盡可能減少政府對委員會領導選舉任免的影響,應當由國家權力機關負責選舉任免。第二,既要適當提高和加強貨幣政策委員會領導的地位與權力,防止政府幹預,又要從製度上保證對於貨幣政策委員會領導的必要的權力製衡,防止貨幣政策決策過程中長官意誌下的隨意性,依法明確委員會領導的職責權限與責任約束。第三,貨幣政策委員會領導任期與政府首腦任期適當錯開,防止機會主義傾向、政治壓力和政府幹預;在任期年限上,貨幣政策委員會的領導任期適宜規定較長(至少應當長於政府首腦任期),有利於長期保證貨幣政策的健康決策;在規定的固定任期年限的前提下,應當建立委員會領導任期業績的階段性評價製度,委員會領導的實際任期應當依據其任期以來的貨幣政策決策和執行業績而定,可以根據業績優劣的實際評價依照法定程序中止任期,從而發揮實際彈性任期製度的激勵機製,以促進委員會領導以一貫之的行動努力。
三、保證獨立自主的金融市場交易主體權
應當確立和保證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獨立自主的交易主體權。金融市場上交易主體眾多,金融市場上的各種投機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中央銀行應當隻是金融市場上一個獨立自主的市場交易主體,其交易行為及其對金融市場的調控,隻能完全依據宏觀經濟形勢、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及其資產負債業務的實際客觀需要,中央銀行並不具有負責完全意義上穩定金融市場的職責。在金融市場上,中央銀行一家的力量是有限的,貨幣政策不等於穩定金融市場,中央銀行不應對金融市場負責,也無力全能地對金融市場負責。雖然中央銀行的貨幣金融政策離不開金融市場,但是,中央銀行不是簡單地為金融市場服務,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及其交易行為不能盲目跟隨金融市場,不能受金融市場上其他各類市場交易主體的消極幹預,要盡可能地防止金融市場上各種非理性因素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隨機性幹擾。
確保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獨立自主的交易主體權,這既是中央銀行獨立性及其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需要,另一方麵,從長期和穩定、改善市場預期的角度而言,這也是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市場上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導向之外的隨機性交易行為,從而穩定金融市場的一種製度保障。
四、財政政策應當主動配合貨幣政策的基本要求
(一)從市場經濟體製和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客觀要求出發,需要明確界定、完善政府的市場經濟職能,通過立法規範政府行政行為,健全和完善政府財政製度,促進經濟宏觀調控領域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相互協調與有效配合。貨幣政策是為宏觀經濟穩定發展服務的,因此,財政政策的運作,應當考慮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對宏觀經濟政策的總體要求,財政政策應當受貨幣政策目標的合理約束,財政政策絕不能以破壞宏觀經濟穩定運行為代價,追求和獲取短期的高增長與高就業。隻有財政政策的有效配合,才能保障和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才能確保貨幣政策目標的順利實現和維護宏觀經濟穩定。
(二)按照事權與財權對稱的原則,依法保障政府的財政收支能力,規範財政收支活動。提高政府的市場化投融資能力,增強政府的財政實力和財政自我平衡能力。不斷努力提高財政效率,積極創造有利於增強貨幣政策有效性,有利於政府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積極合作的財政能力基礎。
(三)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主體功能建設,明確和規範政府宏觀經濟調控的職能與責任,防範政府宏觀調控和財政分配過程中的隨意性以及不合理的超經濟分配行為,有效防止政府對貨幣政策的財政幹擾。
五、加強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的保障製度建設
規範經營性金融機構破產製度,建立健全存款保險製度,完善金融業市場準入與退出準則,優化金融市場風險防範的製度環境,維護金融秩序穩定,從基本製度上加強防範金融風險對貨幣政策的壓力和破壞性衝擊,積極創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良好的貨幣政策環境,切實保障和提高貨幣政策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