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 20 世紀 60 年 代 末,法國和德國已經在航空製造領域建立了許多聯係,但在他們的聯合投資中沒有把占有民機市場作為目標。此外,歐洲飛機製造公司的締造者們已經有了雄圖,但他們沒有公開這一想法;為了避免使參與洽談的廠商感到震驚,決定從現任高級官員開始磋商此事。
回顧曆史,空客公司或經濟利益集團啟動地非常謹慎,一個小型團隊在巴黎凡爾賽區160大道的一間辦公室開展他們的工作。
在 1970年 12月18日,亨利·齊格勒親自去法務官員利昂·德勒薩 勒 (Léon Delesalle)在巴黎斯特拉斯堡區第6 林蔭大道的辦公室注冊了法律文件,這樣就建立了經濟利益集團(GIE),在整個空中客車 A300B項目期間,沒有其成員的資本投入,隻有法國和德國的參與。
法律文件的簽名隻有兩個人,亨利·齊格勒,被任命為唯一的管理人員,弗朗茨·施特勞斯(他的名字被臨時縮略),被任命為管理委員會主席。查爾斯·克裏斯托菲尼被任命為副主席,管理委員會的其他成員包括讓—雅克·聖吉奧斯(Je a n-Jacques Saint- Geours)、喬 治·吉 伯 特 (Georges Gu ibe rt)、 伯 納 德·杜·布 舍 龍 (Bernard duB oucheron)、路德維格·伯爾考夫、沃納·克尼佩爾 (Werner Kn ie p e r)、安 德 烈·然 特 朗 (An d ré Gintrand)、貝恩哈德·魏因哈特和赫爾穆特·黑格森 (Helm ut Haeugsen)。安德烈·布 維 爾 (An d ré Bouvier)是法定審計師。
在當時,作為法律實體的經濟利益集團是原始和新奇的。從 1967年政府就要求明確其合法形式。政府規定經濟利益集團的工作“必須本質上與其成員的經濟活動有關,而且這些工作可以不必帶有一些附加條件”,這表明規定的設計者沒有想過該組織將在航空工業方麵起到廣泛而深遠的作用。
為什麼建立經濟利益集團?法國人和德國人選擇了最簡單的方式,確保組織的簡潔,它的建立不需要有資金投入,它的目的不是獲得和分享收益。
它的成員負有相互支持的義務,而且其他的合夥人可以隨時加入其中。
多年以後,法國宇航公司法律事務主管菲利普·西 蒙 (Ph ilip p e Sim o n)在總結形勢時提到了創建空中客車工業公司與製定一般的歐洲公司結構的法律框架的這些項目之間的相似性。今天,我們勢必已遺忘了,A300B 啟 動 12年之前,在1957年就簽署了《羅馬條約》,在歐洲6 國建立共同市場。
當時歐洲的合作正處於禁錮狀態。在法德空中客車開始形成之時,經濟利益集團被認為是一種歸避風險的不錯框架,因為它不需要資產的投入,同時向其債權人提供一種可靠的保證—— 其成員不受限製的承諾。
然而,菲利普·西蒙在他的總結中指出,實際不受限製的承諾還要規定權限,因為它促成了一個有可能妨礙組織活動的預防性監督主體,特別是在商業層麵上。
經濟利益集團(GIE)盡管是簡單的,但它適應當時的形勢。在 1969年5月29日,法國和德國簽訂了一份政府間協定,在兩個國家各自形成了國家財政公約。這些協定後來歸總為1971年6 月 16日簽署的一個框架條約。順便提一句,政府間的協定設立了一個執行委員會和一個執行機構。空中客車工業公司經濟利益集團和它成員之間的關係由工業公約協調。
不久,西班牙也簽署了該政府間協定,它在1971年後期成為全麵合作夥伴,荷蘭被接納為準成員。在當時,法國宇航公司和德國空中客車公司各持經濟利益集團47.9% 的股權,剩餘的4.2% 由西班牙航空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擁有。
過去的經驗教訓
在 1976的一份報告中,空中客車工業公司行政和財務主管喬治·維萊指出,明確主要責任和指定主要承包商有助於避免出現在法英“協和”飛機項目中遇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