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農村金融(2 / 3)

2.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展建議

趙偉等認為,單純的產權製度改革並不能解決農村信用社的風險問題,頻繁的增資擴股能夠在短期內降低信用社的風險水平,但是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還是不能得到有效的控製。金宏等指出,第一,要合理設定資產專用性程度,降低農信社經營過程中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第二,要製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充分考慮資本訴求,將股東回報與社會平均資本收益保持在一定的範圍之內;第三,通過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適當提高法人股東持股比例,減小法人股東財產索取權和經營權不對等的差距,提高法人股東參與經營的積極性,促成合作剩餘的產生;第四,強化契約的完備性,完善契約條款,保持股份合作製各單項製度之間創新步調的一致性,通過體係化的製度建設限製機會主義行為形成機製的產生。穆爭社則對解決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提出了如下建議,一是督促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正確開展行業管理職能;二是撤銷淡化省級聯社的派出機構的職能;三是提高農村信用社“三會”成員素質,提高股權集中度,增強農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能力。中國農村金融需求與農村信用社改革課題組認為,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機製,一是要增加對農戶的信貸支持力度;二是完善信用社試點改革評估機製,在資金兌付條件上,不僅看資本充足率和不良貸款比例,還應重視改革後產權結構的變化和治理結構的改進;三是加強農村信用社之間的競爭,允許信用社自願組建聯社,允許跨地區聯合或合並,允許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四是健全信用社外部監管體製。

(四)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建議

1.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1)農村地區存在金融空洞化趨勢。刁懷宏指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數量的縮減和金融資本的大量非農化是中國經濟轉軌過程中典型的金融空洞化。農村金融空洞化的真正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本賴以為計的金融交易不足,而金融交易不足又是由資金積累率過低和金融交易環境惡化造成的。

(2)農村金融市場不完善。卞誌村等指出,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發育不健全,客體創新不足,金融市場機製不完善,金融管製嚴重,金融市場生態環境較為惡劣。我國原有金融體係已構成製約新農村建設的“瓶頸”,產生金融約束的根源在於農村地區長期的金融抑製。金融抑製離不開政府的幹預,而政府之所以幹預又是基於農村金融體係的殘缺、幼稚和孱弱,兩者相互印證,互為因果,最終惡性循環。周立指出,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抵押物缺乏、特質性成本與風險、非生產性借貸為主四大問題,使農村金融市場自然發育狀態下出現“市場失靈”和“負外部性”,需要政府介入。但政府介入後,又往往以正式金融製度取代非正式金融製度,進一步惡化農村融資環境,又帶來了“政府失靈”。兩大“失靈”使得農村資金的非農化成為常態。

(3)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中國農村金融需求與農村信用社改革課題組調查認為,農民貸款難問題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資金需求缺口大、貸款成本偏高、貸款期限不合理、貸款手續繁瑣、難以滿足抵押和擔保條件、農戶對獲得貸款缺乏信心。農村中小企業麵臨著正規信貸約束,正規貸款獲得率低、正規信貸的規模遠低於期望的貸款額度、正規貸款的額外成本高、長期的資金需求受到限製。趙岩青等指出,農戶聯保貸款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因為“聯保小組的形成、借貸雙方重複博弈機製的形成、信用社對於風險的甄別與控製、法律能否有效發揮懲罰作用”等前提條件在當前農村金融市場中並不能夠得到滿足,而且農業經營本身就存在較大風險。

(4)農貸效率低下。楊棟等認為,無論從長期還是短期看,中國農業經濟增長都不能促進信貸資金流向農業,農業信貸與農業經濟增長不存在互動相關性,中國農業對信貸資金缺乏吸引力。單純以行政手段促進金融機構發放農業信貸,在資金使用效率上也是一種損失。中國農業增長需要信貸資金支持,但必須使信貸資金獲得市場回報。陳雨露等通過實證分析認為,國家農貸對“理性小農”生產存在顯著影響,但對“生存小農”不存在顯著影響。農民教育水平是影響“生存小農”生產最重要的因素,然後依次是農機價值、務工收入、非正式借貸和家庭積累,實際上“生存小農”並不選擇國家農貸作為重要資金來源。

(5)小額貸款扶貧功能弱化。劉西川等指出,小額信貸的瞄準目標已從貧困地區的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收入戶移向中等偏上收入戶,甚至高收入戶,反映出小額信貸的直接扶貧功能已經有所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