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4)(2 / 2)

1.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當事人的申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一律實行合議製度,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案例評析】該人民法院應先等待當事人上訴,當事人在上訴期內上訴的,該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有錯誤的意見,報送二審人民法院;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未上訴的,由茂林縣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四)執行程序

執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執行組織依法運用國家強製力將已經生效且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付諸實現的活動。執行在實踐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障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得到最終實現,維護生效的法律文書權威最為重要的手段。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有一定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強製執行措施有: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