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章 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4)(1 / 2)

開庭審理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並做出裁判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前3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審理主要有如下步驟:

(1)宣布開庭。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與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回避。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當事人陳述;②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④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3)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各自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④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雙方同意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

(4)評議和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後,對不進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由合議庭評議,確定案件事實和認定及法律適用,依法作出裁決。宣告判決時,必須告訴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在法定期限內通過第一審法院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適用的程序。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對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做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三)審判監督程序

【案例討論】2002年7月,茂林縣人民法院對無影公司訴有形公司侵犯知識產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有形公司不構成侵權。在判決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後的第二天,該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有錯誤,有形公司應當構成侵權。問:

在此情形下,該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再審程序不是每個案件必經的程序,而是在第一審和第二審程序之外的特殊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