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勞動法律製度(1)(3 / 3)

(3)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製性規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支付或分批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等強製性規定。

(4)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關係由民法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由勞動法調整。實踐中,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後,由於用工形式多樣化,如小時工、非全時工、勞務派遣工、承包承攬工等,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難以區別。

【案例評析】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與醫院簽訂的衛生保潔協議書僅規定羅某為醫院提供一定的勞務活動,其性質為勞務合同,醫院從未將被告錄用為職工,也未組織管理過被告,因此雙方之間是勞務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應按民法有關規定處理。原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救賠償金於法無據。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有效的起始日期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製度,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8年。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隻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合同的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在下列情形下,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②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③複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適用於建築業、臨時性、季節性的工作或由於其工作性質可以采取此種合同期限的工作崗位。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原則

《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合法原則及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一)合法原則

【案例討論】40多歲的王某是一家電容器廠的職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工齡。幾年前,該電容器廠為加強內部職工管理,製定了一係列的規章製度。其中一條規定,廠裏的在職職工,平時在廠內不許打架鬥毆,否則,將被開除出廠,終止一切待遇。2005年2月,在工廠一直表現不錯的王某,在單位食堂用餐時,因為一件小事,與同事發生矛盾。爭吵中,他先打了同事一拳。在周圍其他同事的竭力勸阻下,事態很快平息。幾天後,已將此事忘到腦後的王某,突然被廠人事部門找去談話。該人事部一位負責人稱,王某打人事件雖然很快得到平息,也沒有產生多大負麵影響,但為嚴肅廠紀,經廠領導研究決定,還是要對其作開除處理。隨即,他們就讓王某在一份處分決定書上簽字,約定從此王某與該廠不再有任何關係。王某對廠裏的決定不能接受。3月21日,王某便以廠裏規定的“廠規”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不合法,不能作為解決勞動糾紛的依據為由,將該電容器廠告上法院。經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查明,該電容器廠製定的廠規,僅是廠裏幾位領導私下擬定後公布實施的,未經過廠裏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它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另外,庭審中,王某的代理人還當庭出示了該廠30多名職工的聯名信。聯名信中寫道,廠裏草率開除一個工作能力和平時表現都還不錯的老職工,不合情理。問:

法院會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嗎?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合法

主體合法即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

2.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具體約定,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程序合法

勞動合同訂立的程序必須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