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會計法律製度(1)(3 / 3)

檢察機關在起訴中指控稱,2000年8月,本市某膠粘劑廠組建成立,該企業為合夥製企業,被告人劉某某係負責人,為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被告人劉某某指使手下會計人員采取設立兩套賬簿以及憑證的方法偷逃應納增值稅。一套記錄真實的銷售情況,另一套采取少列或不列收入的手段,記錄虛假的經營銷售情況,向稅務機關進行虛假申報納稅。自2000年9月至2003年10月,共隱匿銷售數額1380.2萬元,其進項稅已在稅務機關申報抵扣完畢,共偷逃增值稅234.6萬元,這期間僅繳納增值稅9.03萬元,偷稅額占應納稅款數額的96.29%。請問:

1.單位負責人能否指使會計做假賬?

2.誰該對單位會計資料不真實負責?

1.對會計人員的管理規定

會計人員的管理主要包括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和人事管理。根據《會計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財政部門負責會計人員的業務管理,包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的管理、崗位會計人員評優表彰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等。

2.對單位負責人的管理規定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案例評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務。在該案中,被告人劉某某作為單位負責人,應該對該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其指使手下會計人員采取設立兩套賬簿以及憑證的方法偷逃應納增值稅,且數額巨大,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第三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法律規定

【案例討論】2004年10月,某市財政局派出檢查組對市屬某企業的會計工作進行檢查。發現2003年10月,該企業新廠長李某到任後,將原會計科科長趙某調到計劃科任科長,提拔會計錢某任科長,並將副廠長孫某戰友的女兒李某調入該廠會計科任出納,兼管會計檔案保管工作。李某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2003年11月,會計周某申請調離該廠,廠人事部門在其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情況下,即為其辦理了調動手續。問:

這些做法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

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設置

《會計法》第36條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根據以上要求,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以便及時組織本單位各項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核算,實行有效的會計監督。對於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職責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麵:

(一)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法》第9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