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業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
1.保險組織監管
保險組織監管的主要內容有: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範圍,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資格等。
2.財務監管
財務監管的目的在於保障保險公司資本的充足。財務監管主要監督保險公司各項準備金、公積金的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以及資金的運用,以保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3.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內容包括:
(1)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製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2)行使檢查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及資金運用狀況,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的書麵報告和資料,有權查詢保險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存在某些違反保險法的行為時,可以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或者責令其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4.報表賬薄的管理
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供業務情況、財務情況及資金運用情況的書麵報告和資料。保險公司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薄、原始憑證等的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了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三)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保險公司的整頓和接管
1.整頓
整頓是指保險公司有違反保險法規定的行為時,在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改正,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必要措施對保險公司進行治理和監督的過程。
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的目的在於糾正被整頓保險公司違反法律的行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時,應公告被整頓的保險公司名稱、整頓的事由、整頓組織和整頓的期限。
整頓組織的職責是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但不負責保險公司的日常經營事務。整頓期間,保險公司的經營業務可以照常進行,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停止被整頓的保險公司開展新的業務或停止部分業務,調整其資金的運用。經整頓後,被整頓的保險公司如果已經糾正了違法行為,恢複了正常的經營狀態,整頓組織可提出報告,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結束整頓。
2.接管
接管是指當保險公司的違法行為已造成嚴重的後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必要的措施代為行使該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恢複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
接管是比整頓更為嚴厲的措施。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對保險公司實施接管時,將公告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接管而變化。
依法律規定,接管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複正常經營能力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接管組織認為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財產已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該保險公司破產。
【案例鏈接】
1997年12月1日,鑒於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嚴重的違規、違法等問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依據我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從1997年12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為期半年的接管,接管期間由接管組織行使該公司的一切經營管理權力,代行原董事會、監事會的職權,被接管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不因接管而變化,接管期間照常辦理業務並受理已承保業務的理賠案。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保險業恢複以來首例被接管的保險公司,被接管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資本金嚴重不足,其注冊資本為6.8億元,實際到位不足1億元;二是違規經營,即存在異地展業的問題。
1998年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終止了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接管,接管組將權利移交給重組後的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