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保險法律製度(5)(1 / 2)

2.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的變更是指保險公司在存續期間內法定事項的變更。這些法定事項包括: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營業場所、業務範圍的調整、修改章程以及公司的分立或者合並等。上述法定事項的變更須得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

3.保險公司的解散

保險公司的解散是指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因法定事項的出現並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或者被依法撤銷和被依法宣告破產,停止其從事保險業務、關閉其營業機構的法律事件。

保險公司的解散包括任意解散和強製解散兩種。前者是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而解散;後者是指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保險公司解散後應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我國保險法同時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四)保險公司監事會的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按公司法的規定辦理。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須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監事會對提取各項準備金、最低償付能力、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其他事項進行監督。

三、保險經營規則

(一)保險公司的業務範圍

我國保險法將全部直接保險業務劃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它們的業務範圍是:財產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等業務;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業務。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保險業原則上實行分業經營。即:一家保險公司不得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但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一家保險公司是否能經營再保險業務,也須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定。

(二)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1.提取準備金

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準備金提取以後,應當分別留存,不得用作投資,也不得相互挪用。

2.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保障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保障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為了保障持續的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應依法提取公積金、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二是當保險公司達不到最低償付能力控製指標時,保險公司應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使保險公司的資產足以保持其最低的償付能力。

3.承保責任的限製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4倍。將保險公司的資本與其自留保費相比較,實質上也是要求財產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與其實有資產保持一定比例,不得超出其能力承保。

4.資金運用的限製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四、保險業的監管

(一)保險業監管概述

保險業的監管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

我國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機構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

由於保險經營的特殊性,目前各國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方式,即公告管理、規範管理和實體管理。

公告管理是指國家對保險業的經營管理不作直接的監督,僅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定期將經營的結果呈報主管機關並予以公告。根據呈報的內容,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出評價。

規範管理是指國家製定指導保險業經營管理的一些基本準則,並監督執行。這種方式對保險經營中的重大事項,如最低資本限額、資產負債比例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對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財務管理及人事等方麵則不加以幹預。

實體管理除了規定基本準則外,在保險公司創立時還必須經政府的許可,並且,保險公司開始經營後,自始至終都要受政府的監管。我國對保險業的監管大體上采用的就是這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