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
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主要指保險合同的中止和複效。
保險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後,由於各種原因使保險合同暫時失效。保險合同的中止並非合同完全無效或終止,而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複效則是指對於已經中止的保險合同使它重新開始生效。恢複保險合同的效力一般由投保人提出申請,經保險人同意,已經終止的合同即可複效,但投保人申請複效應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
(三)保險合同的終止
保險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消滅。保險合同的終止包括下麵幾種情況:
1.保險合同的解除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屆滿前,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解除按解約的主體可以分為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和保險雙方解除合同三種情況。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除了貨物運輸等難以確定終止責任的具體時間、空間的保險合同外,投保人一般可以解除合同。
同樣,我國《保險法》還規定,除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一般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2.保險合同的期滿終止
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的原因。在保險期限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就不會賠付,當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保險合同自然終止,保險人也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3.保險合同的履約終止
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約定在一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合同。因此,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履行完賠付保險金責任後,無論保險期限是否屆滿,保險合同即告終止。例如,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被保險人因旅途交通事故而死亡,保險人賠付全部保險金後,保險合同即刻終止。
第四節保險業法
一、保險業法概述
保險業法是指專門規定對保險業的組織與經營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規範。
保險業法的主要內容體現為對保險組織和保險業務活動的管理。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解散、破產等作了相關規定,同時對保險業務的監督管理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製定保險業法的目的在於:保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保險人合法經營和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
二、保險公司
(一)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隻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形式,排除了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合夥的企業組織形式。
(二)保險公司的設立
設立保險公司,通常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保險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最低注冊資本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且為實繳資本;
(3)具備規定的任職資格;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機構;
(5)有固定的保險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6)進入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除了以上必備條件外,保險公司的籌建、審批和設立登記等還必須滿足保險法規定的程序要件。
(三)保險公司的分設、變更和解散
1.保險公司的分設
保險公司的分設是指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以本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均須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
保險公司的代表機構是保險公司設立的從事非直接的保險經營活動的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谘詢、聯絡和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保險公司在我國境內外設立代表機構也須獲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