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金融法律製度(5)(3 / 3)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操縱市場的法律責任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得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以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欺詐客戶

欺詐客戶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欺詐客戶的行為。

1.欺詐客戶的行為

欺詐客戶的行為主要有:

(1)違反客戶的委托為客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麵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4)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7)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2.欺詐客戶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托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挪用客戶的資金或者證券,或者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虛假陳述

虛假陳述是指單位和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策的行為。包括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自律性組織等在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活動中提供虛假陳述的行為。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的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