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金融法律製度(5)(2 / 3)

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下列四種行為是證券交易的禁止性行為:

(一)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單位和個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交易的行為,包括內幕人員自己利用內幕信息向他人泄露信息,或者非信息內幕人員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內幕信息而從事證券交易等行為。

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1.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2)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3)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4)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5)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6)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內幕人員

內幕人員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及其股東、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製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3.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

內幕交易的法律責任有:

(1)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案例評析】張某利用其作為證券公司公關部負責人的便利條件,掌握了證券市場變化情況後,利用這一內幕信息,與何某相勾結,牟取不當利益,已經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主管機關對其處以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操縱市場

操縱市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以獲取利潤或者以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其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導致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的行為。

1.操縱市場的行為

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證券,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在自己實際控製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