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知識產權法律製度(1)(2 / 3)

3.專利權人

專利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專利權的人。專利權人與專利申請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實踐生活中,一方麵因專利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能成為專利,即專利申請人不能成為專利權人;另一方麵依據合同或繼承等法律事實,非專利申請人也能通過繼受取得專利而成為專利權人。

(二)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原始歸屬

各國專利法均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有權對其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並依法獲得專利法的保護,這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原始歸屬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我國《專利法》還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的原始歸屬作出了特別規定:

1.關於合作發明創造或委托發明創造

合作發明創造也稱共同發明創造,是指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依據合作開發合同,共同進行研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委托發明創造,是指接受他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關於職務發明創造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中,所謂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應當包括:①在本職務工作職責中作出的發明創造;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③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一年內所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所謂“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我國《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3.關於非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未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或者雖然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依事先約定要返還資金或者使用費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規定,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案例評析】楊安是發明人,但不是該發明的合法專利申請人。因為,依據《專利法》的規定,楊安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而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楊安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理由是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職務發明的條件,即該發明屬於其建築工程科研工作職責範圍且利用了本單位的實驗設施等。

三、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就是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保護對象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

(一)發明

發明,是指人們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是專利法保護的主要對象,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產品發明、方法發明、物質發明、首創發明、改進發明、組合發明等。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發明隻包括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改進發明三種。

(二)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習慣上,將實用新型稱為小發明。在專利申請中,大多數發明創造是實用新型。

(三)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四、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權的申請與審批

【案例討論】2005年6月,黃亮向我國某專利局遞交了一份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三個月後,收到了專利局的意見通知書:“據查,2005年5月的英國專利文獻中記載了與黃亮相同的發明,其發明創造不具有新穎性。因此,駁回專利申請。”黃亮認為,自己不懂外文,從未查閱和參照英國的專利文獻,其發明完全是自己辛苦得來的科研成果,對專利局的駁回專利申請深感困惑。問:

1.依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機關的意見通知書是否合法?

2.黃亮對駁回專利申請不服,他應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