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市場運行法律製度(1)(3 / 3)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以上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案例評析】這是一起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案件。本案中提煉汽油的技術係化學研究所采取了保密措施並有經濟實用性的商業秘密,而趙某和李某未經研究所同意便披露和使用了該技術為自己牟利,損害了研究所的利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五)不正當的銷售行為

1.低價傾銷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在一定市場和一定時期內,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大量銷售商品,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占領市場的目的。表麵上看來,低價傾銷行為可以使消費者買到物美價廉的商品,但是,在不正當競爭者占領大部分市場份額後,沒有了其他競爭者,真正受害的還是消費者。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傾銷行為: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季節性降價以及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2.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

【案例討論】甲公司是某市專門經銷各類電器的商店。2001年2月,商店經理購進一批小家電,包括各種收錄機、變壓器、耳機等,這些產品質量較差且價格昂貴,進貨兩個月銷售量極為有限,恰好該公司最近又購進了一批進口名牌彩電,非常暢銷。該市某大學教職工準備購買彩電20台,甲公司同意出售,但規定買一台彩電必須同時買一台小型收錄機或一個變壓器加一副耳機,教職工勉強同意。購回後發現小家電質量根本不合格,同時,附近賣小家電的一些商店的生意也受到了影響。問:

甲公司的行為是否屬於搭售行為?

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條件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願,在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一種服務時,要求消費者以購買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為條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附加不合理的條件。

該行為隻有在違背購買者的意願的情況下進行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購買者自願接受經營者的搭售或附加條件的,或者所附加的條件是合理的,則不能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評析】該公司的行為是典型的搭售行為,這和正當的促銷手段有明顯區別。前者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迫其購買並借以推銷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本案中,甲公司在出售市場上獨有的進口名牌彩電時,為推銷小家電,要求教職工購買彩電的同時必須購買質量不合格的收錄機或變壓器加耳機。可以認定,這是一種附條件的搭售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3.不正當有獎銷售

有獎銷售是經營者常用的促銷手段,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以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條件為獎勵,刺激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的有獎銷售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它包括:①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做虛假不實的表示;②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③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④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⑤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2)推銷質次價高商品的有獎銷售行為。

(3)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