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合同法律製度(4)(3 / 3)

【案例評析】上述案例中,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合同債權人,甲公司有權向丙公司主張代位權,丙公司以甲公司無權過問其與乙公司的債務為由拒絕償還乙公司的貨款是沒有理由的。因此,依據代位權的規定,法院應當判決丙公司將其對乙公司的25萬元債務直接支付給甲公司,在支付後,丙公司欠乙公司的25萬元債務以及乙公司欠甲公司的25萬元債務均告消滅。乙公司還欠甲公司餘下的15萬元債務應當另行解決。

(二)撤銷權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成立的條件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麵。

1.客觀要件

客觀要件是債務人作出了減少自己責任財產的行為,並危及了債權人的債權,包括以下情況:

(1)債務人放棄了其到期債務;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

2.主觀要件

主觀方麵的條件主要是看第三人有無惡意,如果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債權的行為是無償的,則無論第三人是否處於惡意,均可撤銷;如果債務人行為是有償的,那麼第三人為惡意可撤銷,第三人為善意則不能撤銷。

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方式和範圍與代位權相同。撤銷權的行使還有時間限定,即撤銷權應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節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合同的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約定而設立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法律措施。

合同訂立後,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會給對方造成損失,使對方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為了使合同得以切實履行,使債權得以實現,在法律上設立了擔保製度。

合同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財產作為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擔保。特別擔保是指在一般擔保的基礎上設定特別的擔保形式,是針對單個債務特別設立的擔保。當責任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的債權就可能難以實現或難以全部實現。我們通常所說的擔保,指的是特別擔保。

二、合同擔保的分類

按擔保所用的標的性質,將合同擔保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和金錢擔保。

(一)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或信用為他人債務提供的擔保。在我國的擔保製度中,保證是比較典型的人的擔保。由於人的擔保是以確保債權為目的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的實現隻有通過擔保人來完成。人的擔保最終還是以擔保人的財產來承擔責任。

(二)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清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該財產折價,並從中優先獲得清償。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不同,它排除了人的信譽的擔保能力,而單純以一定的財產為擔保標的,一旦設定,就具有物權效力。物的擔保方式主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等。

(三)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指以金錢作為設立標的的擔保,是在債務以外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是否履行聯係在一起,從而促使債務人積極履行其債務。金錢擔保的方式主要是定金。

三、合同擔保的主要方式

【案例討論】發展公司向銀行貸款經營,銀行要求發展公司提供擔保,發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找到其擔任醫院院長的表兄,要求醫院提供擔保,表兄答應為其擔保。問:

醫院可以為發展公司提供擔保嗎?

(一)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受擔保責任的行為。

1.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7條的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因此,一般情況下,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法律上沒有限製。但《擔保法》也作了特別的規定,下列幾種人不能作為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