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瑕疵所造成的,一般包括:
1.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合同的有效要件,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訂立合同,因而其獨立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認而當然有效的合同有:純獲利益的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義務被免除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構成表見代理(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的情況下,出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利益的目的,該表見代理有效,被代理人須承擔合同義務。由此產生的後果,被代理人可以要求無權代理人進行承擔。
3.以無權處分形式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無權處分人不能取得處分權或權利人不予追認的合同無效,但其無效不適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五、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的法律後果
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的,隻是不發生訂約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並非不產生任何法律上的後果,這些法律後果包括返還財產、締約過失責任和行政處罰等。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當事人一方因此受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按照締約過失責任承擔責任。合同無效還可能產生追繳財產、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全麵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合同履行的結果,是債務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同時債權人實現了其合同權益的統一。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於將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轉化為一定的經濟利益,在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所期望的經濟利益能否實現,就取決於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情況。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履行時的一些原則,這些原則除了誠實信用、公平、平等等基本原則外,還有以下專屬於合同履行的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叫全麵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麵地完成合同的義務。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全麵履行自己合同債務的同時,應當基於誠實信用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內,配合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這個原則表明,合同的履行不僅僅是債務人的單方麵的事,它需要雙方積極配合、相互協作才能使合同的內容得以實現。
3.經濟合理原則
合同履行本身也需要一定的成本的支出,比如標的的運輸方式、履行期的選擇等,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債務人在完成合同義務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好的合同利益。
二、合同履行的主要規定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行。如果合同中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則按照以下規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