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產以公平清償債權為宗旨
破產主要的目的是將債務人的財產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公平合理地分配給各債權人,不能清償的部分也由各債權人公平分擔。
4.按訴訟程序處理
從破產申請到破產宣告,從債權申報到財產清理,從破產分配到破產終結,有關當事人的活動均應在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按法定程序進行。
【案例討論】本案中,南昌某地下商場虧損達87.9萬元,在債務清償期到來時已經無力清償債務。其債權人中既有南昌市副食品批發公司這一最大債權人,同時還有其他債權人存在,債權人數額在兩人以上。南昌市副食品批發公司的破產申請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法院作出其破產的裁定,此後的一係列程序均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下進行。該地下商場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相關費用後,剩餘財產由一般債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債權人得到了公平滿足。可以說,本案的處理鮮明地體現了企業破產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二)企業破產法的概念與適用範圍
1.企業破產法的概念
企業破產法是指調整破產債權人和債務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產參加人相互之間在破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主要包括破產程序規範和破產實體規範。在我國,狹義上的企業破產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廣義上的企業破產法還包括其他處理破產案件的程序規範和實體規範,如1991年4月9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以及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保險法等單行法中關於破產的實體性規範。
2.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第134條、第135條的規定,企業破產法適用範圍為:
(1)企業法人,即適用於所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出現破產原因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但由於其特殊性,所以特別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金融機構實施破產的,國務院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3)為緩解其他非法人組織的破產無法可依的問題,規定企業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如合夥企業)如果屬於破產清算的,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
二、破產申請與受理
(一)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也稱破產原因,是指適用破產程序所依據的特定的法律條件或法律事實,也就是受理破產案件的實質條件。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了企業法人的破產界限的三種情形,即: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2)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3)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該項僅適用於提起重整申請。
(二)破產申請的提出
破產申請是指破產申請人向法院請求受理破產案件,適用破產程序,宣告破產的意思表示。我國現行破產法采用了申請主義,即債務人在符合破產界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應當向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三)破產申請的受理
破產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產申請後,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接受,並由此開始破產程序的司法行為。破產案件受理的程序如下:
1.審查和處理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