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裏的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的通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與個人獨資企業從事交易的人,包括法人、非法人團體和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限製隻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並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製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0條規定,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2)利用職務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案例評析】個人獨資企業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事務的,在委托合同中可以約定受托人或受聘人的權限範圍,但這種約定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何某代表獨資企業訂立的合同雖然超越權限,卻是有效的。因此,法院應該判決該個人獨資企業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向漁民甲支付價款。
(二)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
1.會計事務管理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用工管理事務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3.社會保險事務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四、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案例討論】2001年2月1日,張某出資10萬元設立了甲個人獨資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由張某自己經營管理。2001年10月5日,甲企業發生虧損,不能支付到期所欠李某的債務。張某決定解散企業,並請求法院指定清算人。10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王某為清算人,對甲企業進行清算。經查,甲企業和張某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甲企業欠稅款4000元,欠雇工工資l萬元,欠社會保險費1萬元,欠李某20萬元;甲企業銀行存款2萬元,實物折價l6萬元;張某在乙合夥企業出資12萬元,占50%的出資額,乙合夥企業每年可向合夥人分配利潤;張某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結合上述案例,問:
1.甲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是什麼?
2.如何滿足李某的債權請求?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1.投資人決定解散
隻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投資人有權決定在任何時候解散獨資企業。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在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如果其繼承人繼承了獨資企業,則企業可以繼續存在,隻需辦理投資人的變更登記,但若出現無繼承人或全部繼承人均決定放棄繼承的情形,獨資企業失去繼續經營的必備條件,故應當解散。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是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強製原因。個人獨資企業被處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的原因包括:獨資企業提交虛假文件以騙取手段取得登記情節嚴重的行為;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行為;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