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處所是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住所隻能有一處,而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可以是一處,也可以是多處。隻有一處經營場所時,其處所即是住所,當有多處經營場所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即為其住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個人獨資企業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必不可少的要素和條件,隻有有了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才能保證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達到合格要求,企業才能順利發展。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從業人員的人數,我國法律並沒有作具體規定,由個人獨資企業視其經營情況自行決定。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
1.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出設立申請。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設立申請書;
(2)投資人身份證明;
(3)企業住所證明和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的,應當提交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5)其他文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如經營煙草、旅店、印刷、音像製品等,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2.工商登記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並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的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在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案例評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不予登記。因為:第一,王光是國有企業的職工,不符合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主體資格,如果王光堅持要創辦快餐店,須先辭去其國有企業職工的崗位。第二,其“悅來快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三,雖然法律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注冊資金沒有下限限製,但申請人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應如實申報,並且其出資數額應與企業的經營規模相適應。而且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出資越低,他承擔的責任就越少,經營風險就越低”的想法是錯誤的。第四,王光決定不設置會計賬簿的做法是不當的,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不配備專門的財會人員,但是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該不予以登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案例討論】周某於2001年2月投資設立一個從事水產品加工的個人獨資企業。周某因身體原因委托何某管理企業事務。委托合同約定:何某僅對5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5萬元以上的交易須經過周某的批準。2001年5月,何某見市場上水產品的價格下降,遂與漁民甲訂立了20萬元的水產品交易合同。甲按時履行了交付水產品的義務,但該個人獨資企業卻沒有按照合同支付價款。甲遂與該企業發生了爭議,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問:
法院應該如何認定和處理?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的事務。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