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經濟法概論(3)(2 / 2)

因此,經濟法被定義為是國家為了保證經濟協調發展而製定的有關幹預和調整國民經濟管理關係和市場運行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經濟法的特征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國家幹預性

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的幹預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經濟秩序,但是幹擾、影響甚至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時有發生。對此,國家必須以經濟立法的手段來調控和管理市場經濟秩序,對違法經濟行為進行懲治,以此實現公平和正義。

2.經濟性和社會性

調整經濟關係往往具有一定的經濟目的性。社會發展需要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經濟法調整經濟關係,從而使社會整體達到較好的經濟效益。經濟法的宏觀調控特性體現了效率的原則,指導市場主體合理地配置各種資源。同時,經濟法的根本目標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促進社會經濟運行協調和穩定的發展。

3.多樣性

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的幹預涉及的問題非常廣泛,采用的法律手段也比較多,經濟法可以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甚至是刑事的法律手段,來綜合地調整經濟關係。經濟法的多樣性特點,是由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的錯綜複雜性所決定的。

4.變動性

經濟法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而變化的。社會經濟發展是比較快的,社會經濟和市場發展變化後,必然要求經濟法作出相應的調節和改變。

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準則,具有指導作用。

(一)國家適度幹預的原則

國家適度幹預的原則是體現經濟法本質特征的原則。經濟法就是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幹預的法律表現形式。所謂適度幹預,就是要求國家授權政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經濟進行幹預,這種幹預應當積極、主動地進行,同時幹預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是否適度是以經濟發展是否健康有序、是否持續為標準的。

(二)社會本位原則

與其他法律相比,經濟法是以社會責任為本位,它從社會效益的角度來協調各種矛盾,而行政法強調國家本位,注重保護國家的利益,民法則強調個人本位,注重保護民事主體的利益。在市場經濟中,個人利益隻有與社會公共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經濟法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自己的基本出發點,即經濟法強調社會整體利益。它要求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協調,必要時為了社會的需要,個人利益要做出必要的犧牲。經濟法強調市場參與的各方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對社會發展負責,因此,經濟法是以社會效益或社會責任為本位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