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經濟法概論(2)(3 / 3)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這種代理方式主要適用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

【案例評析】本案中張某同劉某之間的關係為典型的委托代理關係。劉華在代理中並未超出權限,也無惡意行為。這一代理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張某完全承擔。張某所提出的調解協議不是他本人與對方達成的,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未征得他本人同意也不是他本人簽收的,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在授權書中,他已明確將和解的權利授予了劉華,劉華據此授權進行調解,調解給付多少賠償,無須再征得他的同意,人民法院也無須征詢張某的意見。

(二)訴訟時效

【案例討論】張某與王某是好朋友。1988年10月,張某因家中買房向王某借款2萬元。當時,張某向王某寫有借據,借據上寫明在1989年10月以前將借款還清。到了還款時間,張某未向王某還款,也未提及此事。因王某和張某關係很好,王某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1994年2月,王某見張某仍不還錢,也不提及此事,隻好向張某說明他等錢用,希望張某盡快還錢,誰知,張某卻聲稱並無此事。王某遂將張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歸還借款並支付因逾期還款應歸還的利息。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製度。法律規定的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但人民法院保護權利人的權利也不是無限製的,權利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請求保護,超過該期間,法院將不再對權利人的權利予以保護。請求訴訟保護的權利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訴訟時效一旦屆滿後,雖然程序上權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勝訴的救濟,其權利也不再受法律保護。訴訟時效的意義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確定化。如果權利人長期不行使其權利,義務人的法律地位也將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從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事實狀態和法律狀態長期不一致,不利當事人建立新的、確定化的社會關係。訴訟時效製度的設立,還有利於法院及時、正確地處理民事糾紛,免去對年久日深的民事糾紛進行查證、取證的困難。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一般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是指民法統一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期間為2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民事權利的保護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

(2)特殊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特別規定的短期時效和各種單行法規定的時效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下列4種性質的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物被丟失毀損的。

(三)訴訟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的開始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債權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期限屆至時起計算,未定履行期限的,時效期間自債發生之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

2.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訴論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3.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