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經濟法概論(2)(2 / 3)

第二節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係

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不是絕對獨立存在的,它與其他相關的法律部門存在著必然的聯係,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聯係最為密切。雖然民法、行政法和經濟法在調整社會關係上各有側重,但在某些方麵他們又是相互交叉和相互聯係的。

一、經濟法與民法

經濟法與民法聯係最為密切。在經濟法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兩者相互影響,協調發展,民法的一些製度、原則為經濟法所采用,經濟法的一些理論觀點對民法的發展也有促進作用。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經濟法與民法調整的對象不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互相之間發生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它強調主體之間的平等性;經濟法調整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它強調主體之間的層次性。

第二,民法和經濟法調整的範圍不同。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屬於私法領域,國家一般不予幹預,體現著民法強調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意思自治”、“私權絕對”的原則;經濟法強調社會關係中的整體利益,強調市場競爭的有序性,通過國家對市場的幹預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第三,經濟法與民法兩者的作用不同。民法的作用表現為作為體現市場調節機製之法,以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為主,強調的是個人自由和個人權利的實現,體現個人本位和權利本位;經濟法作為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之法,以社會本位為核心,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強調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

第四,經濟法與民法調整的方法不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製裁的形式進行調整;經濟法則采取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調整方法,就懲罰而言,主要采用追究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相結合的製裁形式,非經濟責任包括行為責任、信譽責任、資格減免責任等。

如前所述,經濟法與民法雖然存在明顯的區別,但兩者的聯係卻是最為密切的,在經濟法的發展過程中,民法的一些製度也為經濟法所采用,如代理製度和訴論時效製度。

(一)代理

【案例討論】張某與鄰居劉某因相鄰房屋的排水問題發生爭執。爭執中,張某將劉某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劉某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元。在縣人民法院通知張某應訴後,張某與某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委托代理手續,並出具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律師劉華為本案張某的代理人,有權代張某進行和解和簽收調解書等。後該案經調解結案,張某賠償對方5000元。劉華代簽了調解書。當劉華將已生效的調解書交給張某時,張某表示不滿,認為賠償額在3000元以內可以接受,超過3000元他不能接受。張某隨後向法院要求申請再審。理由是,該調解協議不是他本人與對方達成的,法院作出的調解書未征得他本人同意也不是他本人簽收的,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問:

劉華代簽的調解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為什麼?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製度。代理製度的產生,充實了民事自由,使當事人意思自治得以真正實現。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表示,為其設定權利、承擔義務,這不僅是指當事人依其意思親自為法律行為,而且還可以使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授權他人代其為意思表示。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通過代理得以彌補。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可以不受自身的時間、體力、業務能力、地域的限製,通過代理使其民事行為能力得以擴張。代理製度中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並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進行民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由於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為被代理人服務,代理人應以自己的技能為被代理人的利益獨立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2.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是最廣泛、最常見的一種代理形式。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是被代理人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權的產生是由被代理人的單方意思決定的。委托授權的形式,可以是書麵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法律規定使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