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石化工業起步時,一無資金,二無技術,不得不與外國公司合資,引進外國的技術。韓國和日本一樣,在引進外國資本和技術時,采取“延緩進入”的方針,所謂延緩進入,是政府事先公布進入這個市場。例如,同外國合資建立生產乙烯工廠的條件,符合這一條件,可以進入,不符合這一條件,則需要創造條件以後才能進入,以免造成一哄而起、重複引進,外戰外行、內戰內行的局麵。
60年代初,韓國政府決定由公共企業興建第一座石化聯合企業,經營兩家化肥廠的昌吉化肥公司被選作第一家進入石化業的企業,因為這家公司擁有全國最強的化學工程技術隊伍,有能力評估外國公司提出的技術和經濟條件。同時,決定韓國石油公司建設石油裂化中心(生產乙烯),並開放五個廠讓民間企業參與。直到80年代末,在石化工業發展有了良好的基礎後,才放鬆石化部門的投資許可證政策。
在“延緩進入”的政策下,許多供應商都來參加談判,政府就可以提出愈來愈嚴格的條件。例如,1968年11月8日道化學公司和昌吉化肥公司簽訂的協議對韓國是非常有利的,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1.道化學公司賦予合資公司使用其技術的獨家許可,提供技術服務,得到專利費作為補償。
2.作為交換,合資企業須獲得道化學的全部技術訣竅。
3.同樣,合資企業須獲得所有有關道化學及其許可證持有者所作的技術改進的信息。
4.道化學須雇傭和培訓相當數量的韓國工程師,使其能完全、獨立掌握技術。
5.在韓國工程師完成技術的消化吸收之前,道化學應繼續派遣本方的技術人員,其最低報酬按照人數及所負的責任開列。
6.企業應根據預期盡可能多地供應韓國市場。如果國內需求本身不足以使企業滿負荷生產,合資企業不是削減產量,而是首先由道化學消化剩餘產品;若道化學不需要,則以不低於道化學本身認可的價格或更有利的條件銷往國際市場。
7.同樣,盡最大的可能通過國內生產替代外國進口產品。
60年代末,韓國建設許多大型的製造業投資項目,尤其化肥、石化和石油精煉等加工項目,而這些項目都是所謂交鑰匙項目,從基礎設計到測試投產,都離不開外國的資本、外國的技術和外國的設計服務。1969年樸正熙作出一項決定,政府應摒棄“交鑰匙”原則,以使新興的韓國工程設計服務公司和本國生產的產品在這些項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1970年即成立韓國工程有限公司。這是政府(通過韓國開發銀行)與美國一家公司的合資公司,承擔一些工程項目的設計工作,到1995年1月韓國公司有能力以交鑰匙的方式為泰國建立了一座乙烯工程。
韓國和日本政府一樣,利用技術許可證政策手段對市場進行控製創造了一種環境,使企業為了有價值的租金展開競爭。政府的管理導致企業的競爭,建立創新的動力,而不是鼓勵企業開展尋租活動,導致政府的腐敗。
在日本和韓國發展的早期階段,政府在實際挑選企業之前公布有關標準,包括所有企業對優惠條件展開競爭,大多數情況是技術引進被批準,依賴於企業(1)有能力建設達到經濟規模的工廠:(2)擁有達標的研究和開發人員及在基礎設計、詳細設計、建造和運營方麵的經驗;(3)落實資金來源,國內和國外投資均可;(4)技術引進的條件能被政府所接受(政府傾向於否決在信息披露、本國人員的參與、出口方麵有過多限製性條款的技術引進合同)。這樣,就有力地推動企業在國際和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力。
三、日、韓兩國政府在發展重化工業時采取的是金融約束和金融深化政策,而非金融壓抑
在發展重化工業時,必須有大量資本投入,而前蘇聯主要采取金融壓抑,而日、韓則采取金融約束。金融壓抑是完全違背市場的規律,使利率成為負數,政府從民間攝取租金,由國家來發展重工業。而金融約束是在利率保持為正數的條件下,國家對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等進行適當幹涉,使金融部門和民間生產部門獲得了一部分租金,生產部門有了這部分租金,有利於發展重化工業,銀行部門有了這部分租金,有利於改善金融業的基礎設施,在金融約束的條件下,居民存款的安全性增加,在利率為正數的條件下,這種租金效應會超過利率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