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比較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3)(2 / 3)

在蘭格看來,社會主義經濟體係應當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大工業,實行公有製,另一部分是農業、手工業、小企業等等仍實行私有製,因此,社會主義經濟仍然是混合經濟。蘭格所說的社會主義經濟是指實行公有製的大工業。

蘭格認為,米塞斯否認社會主義經濟能夠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問題,是由於他對價格性質的混亂認識。蘭格指出:價格除了市場上兩種商品的交換比例這種通常意義外,還包括“各種可供抉擇的條件”,通俗地說,就是作出經濟決策所需的依據或計算工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三種資料:一是指導選擇行動的一個優先次序;二是“各種可供抉擇據以提出的條件”的知識;三是可用資源數量的知識。給定這三種資料,選擇問題就是可能的。

蘭格肯定“消費者主權”。假定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存在著消費選擇自由和職業選擇自由,則由消費者的偏好決定優先次序。消費者收入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勞動服務的收入,另一部分是社會分紅。已知消費者的收入和消費品的價格,消費品的需求就被決定了,生產經理可由公共官員擔任,由中央計劃當局規定某些規則,以最好的方式滿足消費者的偏好,這些規則是:必須規定選擇平均成本最低的要素組合;產量必須被確定在使邊際成本等於產品價格的水平上,即產出的規模合理。這兩條規則所起的作用是同私人生產者在競爭製度下對利潤最大化的追求相一致的。但是,這隻是主觀的均衡條件,還必須已知價格這個客觀均衡條件,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價格必須由中央計劃當局確定,以保持價格的參數功能。隻有均衡價格才能保證各個經理做出的決策互相協調,不同於均衡價格的任何價格,在計算期終了時,都會使所涉及的商品出現過剩或短缺,因此,蘭格的主張同泰勒相似,計劃需根據商品過剩或短缺的情況用試錯法對價格進行校正,這同競爭製度下的市場價格完全相同。

與此同時,蘭格提出了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一個問題是紅利的分配。他主張,社會紅利的分配不能影響職業的選擇,否則就會幹擾勞動服務在不同產業部門和職業之間的最優分配,即會增加勞動的機會成本,造成勞動資源使用上的浪費。另一個問題是利息率的決定。他主張,短期利息率決定資本需求和供給的比例,長期利息率在社會主義集體積累資本的條件下由計劃委員會決定。

蘭格認為,在描述實際的資本主義製度方麵,羅賓遜夫人和張伯倫教授的分析較之於瓦爾拉和馬歇爾要好得多。但是,就解決社會主義製度的問題而言,瓦爾拉和馬歇爾的理論則將更為有用,其結果,在社會主義製度下,張伯倫教授和羅賓遜夫人麵臨失業的危險。同時,“凱恩斯先生在分析總就業量的決定因素時詳細闡述過,在資本主義經濟中,公眾的儲蓄努力可能由於沒有適當的投資率相伴隨而受到挫折。結果,民眾的儲蓄傾向帶來的是貧困,而不是財富增加,因此,在經濟學觀點來看,社會主義社會中集體地決定的積累率可能被證明比資本主義社會的實際儲蓄率合理得多。”

最後,蘭格擔心,由於官員擔任企業經理的角色,“社會主義的真正危險就在於經濟生活的官僚化,而不是不可能解決資源配置問題。”

蘭格《社會主義經濟理論》是繼巴羅尼之後帶有裏程碑性的著作。它吸取了論戰中各家之長,力爭把瓦爾拉和帕累托的經濟均衡理論和福利理論同社會主義經濟結合起來。在社會主義經濟理論發展史上,蘭格明確地不是把市場競爭機製同社會主義對立起來,而是結合起來,這就為比較經濟學的發展奠定了科學的基礎。

同蘭格等采取不同立場的哈耶克指出:“如果社會主義者像經濟學家一樣,樂於接受他的著作,把它視為是最新的、從社會主義者的角度對社會主義經濟學進行的總概括,那麼,它將為進一步的更富有成果的討論奠定基礎。”

哈耶克對狄根森、泰勒和蘭格的批評主要是,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主張依靠競爭機製來決定相對價格,但又拒絕以市場來決定價格,堅持由中央計劃當局確定價格。在哈耶克看來,這是不現實的。

他的理由主要是:第一,計劃不能代替企業之間的真正競爭;第二,在經濟不斷變動情況下,集中控製的價格變動不同於市場上真正競爭所引起的價格變動,這種變動必然是遲延的;第三,產品在不少場合並不是標準化的,例如新的專用設備、新的技術產品,中央當局不可能對這些產品規定合理的價格。因此,他認為中央當局決不能代替企業家的責任,在集中定價製度下,企業家沒有經營權力和經營積極性,對企業負責的隻能是遠離生產過程的上級官員,這樣,對企業經營的成敗事實上處於無人負責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