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平均攤銷法,即把一定時間內發生的費用平均攤入每個產品的成本之中。以上三種攤銷方法產生的結果都不同,企業利潤衝減程度和納稅多少均有差異,企業正是利用這種差異來進行有效納稅籌劃的。
但是,費用分攤絕非是簡單地將發生的費用計入產品成本就完事。費用有時難以控製,而且並非完全可以預見,然而費用攤入成本卻可以控製,企業可以采用不同的費用分攤法,對其加以調整和控製。由於不同費用分攤方法會對利潤和應納稅額產生重大影響,企業在計算產品成本時就必然麵臨如何選擇的問題。
詳細的分析論證及大量實踐表明,平均費用分攤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稅基的最佳選擇。隻要生產經營者長期從事某項經營活動,那麼將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各項費用進行最佳的分攤,就可以將這段時期獲得的利潤進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這樣就不會出現某個階段利潤額及納稅額過高的現象,從而達到減少稅收成本的目的。
14.籌資費用的避稅法
籌資費用主要包括因籌資而發生的利息、與籌資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如手續費,以及因外幣籌資而發生的彙兌差額。我國稅法規定,內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隻要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出的金額,允許從稅前所得中扣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合理的、不高於一般商業貸款利率所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從稅前所得中扣除。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我國稅法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納稅人根據自身情況節減稅收的充分權利和法律依據。
同時,我國現行財務製度規定,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溢價的攤銷和彙兌差額,如果滿足資本化條件,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了解了利息支出在企業不同的運營階段具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後,籌資利息籌劃的方法就是顯而易見了,企業在保證一定風險情況下,可以盡最大努力加大籌資的利息支出,以用來增大財務費用的份額,另外還要縮短企業的籌建期以及資產的購建周期。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在拆借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麵,均具有較大彈性和回旋餘地,這種彈性和回旋餘地常常表現為提高利息支付,衝減企業利潤,抵消納稅金額,但利息的支付應在財務規定範圍之內。
15.利潤分配的避稅法
企業應如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而獲得更大的利益呢?我們可以從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中找到答案。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由此,可以發現減輕稅收負擔有兩條途徑,一條是盡量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條是盡量采用低稅率。
其次是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即:淨利潤的分配,它主要是在企業與股東或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的依據是財產權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的剩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向股東分配利潤;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應從累計盈利中分派,無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謂“無利不分”原則。但若公司用盈餘公積金抵補虧損以後,為維護其股東信譽,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也可用盈餘公積金支付股利,不過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5%。其中對從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股利還要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采用何種股利分配政策,才能使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合理合法地降低呢?這也是企業在采取分配政策時應予以充分考慮的。因為不同的股利分配方式,其稅收待遇也不盡相同。
利潤分配方式的不同,大大地影響著企業的稅收成本,所以,有必要研究利潤分配方式是如何影響稅收成本的。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即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的,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的,則不必補繳所得稅。補繳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納所得稅稅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的稅率
稅收扣除額=來源於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適用的稅率
應補繳所得稅稅額=應納所得稅稅額-稅收扣除額
這樣,保留低稅率地區被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不進行分配並轉為投資資本,可以減輕投資者的稅收負擔。
(1)如果被投資企業是私營企業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如果被投資企業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私營企業,其稅後利潤按規定彌補虧損、提取盈餘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提取生產發展基金後的剩餘利潤,不分配、不投資、掛賬達一年的,從掛賬的第二年起,將剩餘利潤依照投資者(股東)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見,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即使公司保留利潤不分配,也不能免除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的期限至多也隻有一年。企業可利用我國《公司法》中企業提取公積金的比例進行稅務籌劃,達到減輕投資者稅負的目的。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實現的稅後利潤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後,按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企業可以按照10%的比例提取。我國《公司法》規定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而且沒有規定任意盈餘公積金的提取比例。這些規定為企業增加留存收益中盈餘公積金的比例,減少未分配利潤的比例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