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經濟政策調控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經濟政策是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準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區域政策、收入政策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政策是地方政府調控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基本手段。一般說來,主要的經濟政策有:
財政政策。根據財政政策對於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不同影響,財政政策一般可分為擴張性財政政策和緊縮性財政政策,但都是屬於“逆經濟風向行事”的財政政策。例如,對不利於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熱”(非環保)項目,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地方政府應“逆經濟風向行事”,不予或減少財政支持;對有利於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冷”(環保)項目,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地方政府應“逆經濟風向行事”,給予或增加財政支持。
收入政策。收入政策是政府根據既定的目標而規定的個人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針和原則。收入政策一般包括收入政策目標選擇和具體實施措施兩個部分。收入政策目標分為收入結構政策目標和收入總量政策目標。在泛長三角區域合作中,如果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過分懸殊,從而影響社會穩定時,政府實施的收入結構政策一般側重於縮小收入差距,以求得公平。如果人們之間的收入差距過小,從而影響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發揮和經濟效率降低時,政府實施的收入結構政策一般側重於拉開收入差距,以提高經濟效率。當前,從居民收入看,泛長三角經濟區中的長三角經濟區比長三角經濟腹地高得多。因此,通過財政轉移支出的辦法縮小泛長三角經濟區內居民收入的差距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外,貨幣政策也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場經濟中,貨幣政策是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但是,對於地方政府來說,主要不是通過地方政府製定貨幣政策調控泛長三角區域合作,而是適應國家貨幣政策對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調控,即地方政府根據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實際運行狀況,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適時做出恰當地反應,以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
(2)用經濟法規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根據中國立法體製,對於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地方政府來說,主要是運用國家和地方性經濟法規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經濟法規是地方政府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強製性、規範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特點,從而對泛長三角區域合作具有重要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泛長三角經濟區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不運用經濟法規對其進行調控(例如進行各個層麵的發展規劃),泛長三角區域合作就必然出現混亂。因此,依靠政權的力量,通過明文規定應該怎樣辦,不應該怎樣辦,違背了應受到怎樣懲罰的經濟法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才能保障泛長三角區域合作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機製有效運行和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3)用行政方法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行政手段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或權威直接調控經濟運行的方法。運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是由泛長三角經濟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的。市場機製是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基本機製。但是,僅靠市場機製的作用,是不可能實現泛長三角經濟區資源的最優配置的。同樣,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僅運用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也不一定有效。由於行政手段具有強製性、直接性特點,“有些事情並且始終會有某些新的事情……隻需要用行政手段來解決。”
一般說來,泛長三角經濟區的地方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的主要做法是:對非贏利性提供公共物品的企業直接指導;必要時,直接投資並調配一些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因此,在縱向行政管理體製下,運用行政手段促進泛長三角區域合作,能夠及時、有效地解決一些需要急需解決的問題。
應該指出,在泛長三角區域合作中,“看不見的手”的運作不總是穩定的、最有效率的,地方政府有必要在“看不見的手”不那麼有效的場合中伸出“看得見的手”,調控泛長三角區域合作,以彌補市場機製的不足,從而使泛長三角區域合作更穩定、更有效率。但是,地方政府也應該看到市場機製的缺陷,準備伸出“看得見的手”對泛長三角區域合作進行調控之前,也應注意“看得見的手”的不足之處而審慎行事。明智的決策者,“永遠應當記得政府幹預經濟的政策取舍,隻是一個‘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