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契約這種二十取一的稅,雖然對所有年金征收,但似乎並沒有提高多少年金率。法蘭西人往往把錢投資於所謂年金契約上,這是一種永久年金,債務者若能償還本金,可隨時贖回,但債權者除非特殊情況則不得請求贖回。
財產移主時,對其征稅則是必然要取走資本價值的一部分。當財產始終保留在一個人手中時,無論對它征收什麼永久性的稅,其用意決不是減少它的資本價值或取走資本價值的一部分,而是隻取走它產生的收入的一部分。
在古代歐洲,構成各地區國王們的主要收入的,是對從死者向生者的轉移和所有不動產的轉移直接征收稅賦。一個政府,向其他政府學習技術的速度,無過於向人民腰包刮取金錢的技術。對貸款的轉移可以通過印花稅或登記稅來征收稅賦。這種由印花及登記征稅的方法雖然出現很晚,但在不到100年的時間內,印花稅幾乎遍行於歐洲了,登記稅也非常普遍。
接受者接受死者財產所征的稅,最終都要直接落在接受財產者的身上。對土地變賣所征的稅,卻完全要落在賣地者身上。賣地的往往是迫於非賣不可,不得不接受低價格,買地的則沒有非買不可的需要,他一定會把價格和賦稅放在一處劃算,賦稅越多就得出價越少。這種稅常由經濟困難的人負擔的話,一定是殘酷的。
對變賣新房屋所征的稅,在不賣地皮的情況下,一般由買房者出,因為蓋房者總得獲取利潤,沒有利潤,他不會蓋房還會轉行。如果由他墊支賦稅,買者總得償還他,對變賣房屋所征的稅,一般由賣房者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相同。他賣,大概是因為有賣的必要或因賣了於他方便。每年出售的新房屋數量,是受住房的需求的支配:如果這種需求不能為建築者提供利潤,他就不會繼續建築。而每年出售的舊房數量,卻受與需求沒有多大關係的偶發因素的支配。如果某地有兩三件大的破產事件發生,就有許多房屋要出賣,並且都會以能夠得到的價格出售。對變賣地皮所征的稅,亦由出售方負擔,其理由與變賣土地一樣。
借貸字據契約的印花稅及登記稅,全部都出自求借者,而事實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訴訟事件所征的印花稅及登記稅,由訴訟者負擔。為爭得財產花費越多,到手後的純價值就越少。無論原告或被告,稅都不免減少爭訟對象的資本價值。
人民的資本,總是用來維持生產性勞動者;君主的收入,則多半用來維持非生產性勞動者。各種財產轉移稅,如果會減少該財產的資本價值,必然也會減少用以維持生產性勞動的資源。這種稅是犧牲人民的資本來增益國君收入的,所以多少是不實惠的。
征收財產轉移稅,即使按照轉移物的價值的比例也還是不公平。因為相等價值的財產不一定都作同一次數的轉移。至於不按照價值的比例征收,像大部分印花稅及登記稅,那就更不平等了。此稅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明顯確定的,而不是任意的。除納稅本身無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於給納稅者增加其他任何不便。此稅征收的費用極少,有時不免加在非常無力負擔的人身上,但支付期間,大概總是便於納稅者。到了支付日期,納稅者大抵總有錢來付稅。
登記契約和注冊不動產權利給債權人及買入者雙方以很大的保障,所以利於大眾。對於大眾、個人不便,並且造成危險的大部分契約,一般認為應保守秘密的登記薄根本就不應存在。但是,在登記手續費成為君主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則應登記的契約當須登記,不應注冊的契約也須登記,於是通常無限製地增設登記機關。這種弊端雖不是必然結果卻是非常自然的結果。個人信用的安全,不應當以信賴下級稅收人員的正直與良心來保障。
工資的賦稅
勞動的需求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支配低級勞動者的工資。當勞動需求及食物價格沒有變動時,對勞動工資直接征稅的惟一結果就是把工資數目提高到稍稍超過稅額以上。勞動的需求狀況,或者人口狀況同樣支配著勞動者的生活資本,決定生活資本的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價格,決定必須付給勞動者能夠購買到生活資本的若幹貨幣。
雇主有可能支付勞動工資直接所征的稅。對勞動工資直接所征的稅,可能由勞動者付出,但在征稅後勞動需求及食物價格仍保持征稅前的原狀的情況下,不但工資稅還有超過此稅額的若幹款項,其實都是直接由雇主墊支的。製造業勞動工資的上升由雇主墊支,最終由消費者支付;農業工資的上升由農場主墊支,最終由地主支付。總之,對勞動工資直接征稅,比之征收一種與該稅收數額相等的稅,即適當地一部分征於地租,一部分征於消費品的稅,必會使地租發生更大的縮減,必會使製造品價格發生更大的上漲。
工資稅使勞動價格比之前高,並且增漲的價格以及墊支者的額外利潤,最終總是由地主和消費者來支付。如果對工資直接征稅,工資沒有相應地增高,那是因為它一般會造成勞動需求的很大下降。農業衰退,貧民就業減少,土地勞動年產物下降,大概都是這種賦稅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