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其他房地產金融(3)(2 / 3)

1.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強製、無償、固定地參與房地產收益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具體而言,是指直接以房地產為計稅依據,或主要以房地產開發經營流轉行為為計稅依據的稅賦。

房地產稅收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世界大部分國家與地區對房地產稅收都極為重視。房地產稅收不僅保證國家穩定地組織、積累財政收入,為城市建設積累資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配置,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合理調節各方麵的經濟利益,而且還可以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完善經濟運行機製,引導社會資金合理流動,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房地產經濟快速、穩定、健康地發展。我國現行的房地產稅收體係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其他各種稅相結合。在此稅製體係中,主要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以及與房地產緊密相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土地的使用權轉讓及不動產銷售營業稅、教育附加費等。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分類,按照征稅客體作用與性質的不同,房地產稅收可分為流轉稅類(營業稅)、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契稅)以及特定目的稅類(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耕地占用稅)。

(1)房地產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是以房產為課稅對象,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凡是中國境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與個人都是房產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課稅對象,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房地產印花稅是指對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征收的一種稅賦。

契稅是指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予交換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房地產流轉稅類。營業稅是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費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率計征的一種稅。

(3)特定目的稅類。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得的增值額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對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的,就其實繳的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賦。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耕地麵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率一次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2.房地產費

房地產費是指在房地產市場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費用,它是國家機關為房地產方麵提供某種服務(管理)或國家授予國家資源的開發利用而取得的報酬,它也是國家從房地產方麵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對房地產開發經營者來說,房地產費是他們使用對政府部門提供勞務或服務所付出的補償,按補償性質不同,房地產費分為設施補償型、勞務補償型、工本補償型等三種費用形式。目前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結構分為三級:一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二級市場,即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三級市場,即投入使用後的房地產交易。所以,房地產費的形式各異。在一級市場中,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在二、三級市場中,有關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向房地產市場的當事人收取各種管理費用和服務費用。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房地產費主要有三類,即土地使用費、房地產行政性收費和房地產事業性收費。

土地使用費(1990年改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指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向國家交付的使用土地的費用。出讓金實際上是地價款,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收益,是一定時期的地租或租金。但在實踐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價格構成除地租外,還包括國家對土地的開發成本、征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房地產行政性收費是指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管理房地產業所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房地產權管理收費,如登記費(總登記費、轉移登記費、轉換變更登記費和其他權利登記費)、勘丈費、權證費和手續費(房地產買賣手續費、上首白契手續費,以及辦理房地產繼承、分析、分割、贈與等手續費)等。房屋租賃管理費及其監證費,包括房屋租賃登記費和房屋租費手續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