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物業維修基金的個人收取比例是房產總價的1%-3%,在實際操作中通常按2%收取;另外,房產出售單位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是房屋總價的3%,這樣一來,物業維修基金的提取繳納的總比例是其房產總價的5%。而按國家統計局的資料的保守估算,從1997年到2003年上半年,全國商品房銷售額累計已經超過10000億元。據此推算,目前全國收繳的物業維修基金的總金額已高達600億元以上。即便是在除去定期更新和緊急維修所用後,這也是一筆相當龐大的資產。對於個人來說,它完全屬於私人資產,不僅應該發揮它維修、更新、改造物業,保障物業產權人和使用者的權利,保證物業保值增值的基本職能,這筆資金還可以尋求更好的途徑實現其自身的保值增值;對於社會而言,物業維修基金是社會財富,但同時也是沒有完全發揮其資本增值功能的相對“閑置”的資本,理應“盤活”而獲得更充分的利用。
可見,對於由房地產消費行為而產生的物業維修基金是可以進行金融創新的,在專業機構的操作下,是應該可以被謹慎、有節製地投入投資理財領域的。它可以成為房地產融資的一種手段和房地產金融的一種表現方式,而不僅僅是被作為定期存款存在銀行裏(由於現在銀行利率很低,基金很難起到“以息養房”的作用,除非一開始籌集的維修基金數額較大)。但它又與一般的投資基金(用於投資增值獲利)不同,是以保障物業維修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功能的,就像公積金一樣,不能隨意支取使用。也就是說,若要將物業維修基金作為一種金融工具用於房地產融資,第一重要的是低風險、安全性,然後才是其投資獲利能力。並且,必須要以保證物業戶主即基金所有者的權益為首要原則和運行準則。
其實在1999年實施的、由建設部與財政部共同製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是考慮到了物業維修基金的投融資功能的:“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根據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維修資金的管理將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另外,“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規定,也給各地及相關的政府行政部門留下了製定細則的空間。
歸根到底,如何使物業維修基金充分實現其效用、保值增值,從而使業主利益和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最大化的問題,是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運行問題。而目前維修基金的相關法規尚不完善,維修基金作為個人資產,又沒有專人管理或沒有專業、有效的管理,導致這筆巨額資金的管理無序,不僅使許多通過科學操作就可獲得的收入無形流失,甚至使得其增減變化無賬可查,給違規操作留下可乘之機,從而使物業維修基金的設立違背了其初衷,損害了業主即資金所有人的利益。如若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依據物業維修基金的特點,度身定製出適宜的理財方案,這樣就能既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其所有人的利益,又有利於房地產業和資本市場的發展。而究竟如何利用物業維修基金進行金融創新,還需在理論和實踐中不斷探討。
五、反抵押貸款
反抵押貸款,與通常由房主定期還款給債權人的抵押貸款相反,它由債權人向房主(即債務人)定期付款,房主繼續獲得居住權並負責維護,當房主出售房屋、永久性地搬出去或者死亡時,債權人最終獲得該房產出售產權,該貸款才連本帶利地得到清償。
反抵押貸款是在世界範圍內人口的老齡化趨勢的大背景下提出的一種房地產金融形式。它首先出現在美國,針對那些雖已付清購房的抵押分期付款,房子的價值也比原先買價增加,但高昂的醫療費用和財產稅等卻使他們有限的固定工資收入入不敷出,“房子富翁,現金窮人”。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新澤西州勞瑞山的一家銀行首次開辦了該項業務。進入90年代,這家銀行已有4000多個反抵押貸款客戶,平均每戶得到每月800美元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