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商品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
商品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是保險人承保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貸款人因借款人拒絕或不能按期償付債務而造成的該貸款人損失的保險。此保險的主要內容有: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投保人是經保險人認可的為購買商品房而向貸款人舉借商品房抵押貸款借款人(包括潛在自然人);被保險人為向借款人提供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貸款人。
(2)保險責任。因借款人無力履行商品房抵押貸款合同;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贈人;借款人的繼承人或受賠人拒絕履行該貸款合同和借款人解散、破產、被兼並或依法撤銷,且無該貸款合同受讓人的,從而導致借款人連續3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發行與被保險人簽訂的貸款合同約定的償還貸款責任,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
(3)除外責任。造成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貸款合同是由於被保險人沒有按貸款審核的標準對借款人進行審核或者是由於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由此可撤銷此保險產並退保費率退還未到期保險費,已發生的賠款,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索回。
(4)保險金額、保險期限和保險費。保險金額為貸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及利息總和;保險期限從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規定償清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時終止;年保險費根據期初(年初)本息餘額計算,保險費率根據首期付款、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而定,並一次性收取總保險費。
(5)損失賠償。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向保險金提出書麵索賠申請。經保險人核實後,在收到索賠申請的1個月內予以賠償。賠償金額為貸款合同項下所拖欠的本息(含逾期息和罰息)及其他有關費用,在此以後按貸款合同規定按期償還債務,直至借款人恢複履行貸款合同或保險人還清借款人的全部債務為止。
(6)權益保護。在支付賠款後,保險人有權向借款人追償代還的債務及其利息(按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直至處置抵押物。行使抵押物處置權一般要在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貸款合同達6個月;或者借款人在恢複履行貸款合同之月起6個月內未償清保險人已支付的賠款及利息;或者未經保險人同意,借款人改變抵押物結構造成損失,或出售、轉讓及再抵押抵押物時,依法從被保險人處取得該抵押物的全部權益,並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付清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行使。
保險人依法處置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扣除了相應的稅費和保險人已支付的賠款及利息後,若有餘款,歸借款人所有,不足部分保險人對借款人具有追索權。對抵押物的這種處理是因為保證保險是保險人經營的一種擔保業務。保險費實質是一種手續費,作為保險人從事擔保業務的一種報酬。商品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有利於保障貸款人的資金安全,但這一險種一般要與貸款利息的降低或貸款期限的延長乃至首期付款的降低結合起來,才具有較強的生命力,才有助於增加房地產市場的有效需求。
4.商品房抵押貸款壽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