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健康和勞動能力)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被保險人遭受不幸事故、意外災害、疾病、衰老等事故,以致死亡、傷殘或年老退休時,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金額或年金。

人身保險按保險的危險來分類,可以分為三種:一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二是健康保險,也稱疾病保險;三是人壽保險。

2.房地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房地產人身保險主要是指房屋被保險人遭受因房屋造成的意外傷害而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支付保險金額的險種。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此項保險的內容主要有:

(1)保險對象。年滿16周歲至65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房地產業從業人員都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投保,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險人從業的單位。

(2)保險期限和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為一年,從起保日零時起至期滿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未指定受益人,則按有關法規辦理,保險費按保險金額和保險危險的風險的不同而不同。

(3)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意外事故以致死亡的,或雙目永久失明,或四肢永久完全殘疾,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且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疾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疾的,給付保險金半數;身體其他部位傷殘的,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4)除外責任。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戰爭或軍事行動所致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傷殘、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所支出的醫療或醫藥等費用。

(5)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傷殘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可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保險單、死亡證明書或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規定年限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還可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

五、房地產融資保險

房地產融資保險是指房地產貸款的貸款人為了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而由借款人作相關投保的一種房地產保險,其包括的具體險種有貸款抵押房屋保險、貸款建(修)房保險、商品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等。

1.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是指房屋抵押貸款的貸款人為了保障房屋抵押貸款的安全,而要求借款人將作為抵押的房屋向保險人投保的房地產保險。

(1)保險對象。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房屋所有人(借款人)。

(2)保險財產和不保財產。借款人用抵押貸款購買及建造、翻修、大修竣工後的房屋屬於保險財產;借款人購房後,因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於房屋的有關財產和其他室內財產屬於不保財產。

(3)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與前述商品住宅保險中的規定基本一致。

(4)保險期限。此保險的保險期限應與貸款期限一致。保險期限自購房合同約定交房之日或建房、翻修、大修竣工之日起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房屋抵押期間,如果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擔保,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