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險財產
房屋建築工程保險是對房屋建築工程合同提供的直接保障,承保的財產以房屋建築工程合同的內容為依據。其內容有:房屋建築工程及在工地的物料;房屋建築用機械、工具、設備和臨時工房及其屋內存放物件;業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原有財產;附帶安裝工程項目;工地內的現成建築物和業主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財產。
3.保險責任範圍
房屋建築工程保險承保各種自然災害,盜竊、惡意行為、企業員工因缺乏經驗、疏忽、過失等造成的事故;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除上述責任外的其他不可預料的事故和清理現場的費用。
4.除外責任
除外責任包括:因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換置、修理或矯正標的物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用機器、設備、裝置的失靈;領用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的損失以及有關文件、賬簿等的損失;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和免賠額內的損失等。第三者責任保險應另行加保,其責任不在房屋建築工程保險責任範圍內。
5.保險金額
房屋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金額包括房屋建築工程本身的保險金額和其他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前者以建成該項工程的總價值作為保險金額。為使被保險人獲得足夠的補償,被保險人可以先按預付的合同工程的價格投保,完工後再按工程最後的實際價格調整整個工程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也按調整後的保險金額重新結算。後者也相應確定,列入保險單中。
6.保險費率
一般由保險人根據承保範圍大小、承保工程本身危險程度、承包人及其他承辦人的資信狀況、保險人本身承保同類業務的以往損失記錄等情況來確定,保險費率一般按年費率計算。
7.保險期限
房屋建築工程保險期限,起始日從工程動工日起或自被保險項目所列的財產被卸至施工地點時起;終止日按以下規定中先發生者為準:保險單規定的保險日期終止,若部分使用,則使用部分保險責任終止。此外,房屋交給業主使用後,還有一個保證期,在此期間,房屋發生質量問題,甚至造成損失事故的,承包人根據工程合同的規定需負賠償責任的,可以加保保證期間的保險責任。工程延期,保險期限可以擴展,但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麵同意。
8.理賠
房屋建築工程的理賠,以恢複保險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可以重置重建受損項目或原地修複,也可以支付現金。保險金額若低於建築工程總價值、重置重建金額,其差額作為被保險人的自保。
三、房地產責任保險
1.房地產公眾責任保險
(1)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責任保險。其承保在行使該房屋所有權和使用權過程中產生的賠償責任,此險種的除外責任有因房屋結構改變所造成的責任事故損失,由產品責任保險承保了的各種損失。
(2)承包人責任保險。其適用於房屋建築、修理工程等承包人,承保被保險人在進行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造成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此險種中房屋建築部分也可納入房屋建築工程保險之中。
2.房地產職業責任保險
這是對房地產專業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可以歸入此類保險中。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對象是法律上承認的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具體種類可由保險人保險條款認可。
房屋建築工程勘察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為因勘察設計而造成工程重大質量事故應負的賠償責任。此險種的除外責任有:被保險人故意不按現行標準進行的勘察設計;冒用持證單位名義進行的勘察設計;不按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進行的勘察設計等所帶來的損失。
此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人接受勘察設計項目簽訂合同時開始,民用項目至竣工驗收合格為止,工業項目至正式投產時終止。如項目竣工後未按規定驗收或試產,直接交委托方使用的,終止日在委托方使用日起半年為止。在保險期限內,由於被保險人勘察設計上的錯誤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導致賠償責任,賠償超過其免收的勘察設計費的50%者,超過部分由保險人負責,但保險人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受損部分勘察設計費的150%為限。
此保險的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應收取的勘察設計費,費率一般規定為保險金額的千分之二。責任保險在我國房地產領域是個有待拓展、創新的險種。
四、房地產人身保險
1.人身保險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