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也叫要保人,是指以自己或者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利益為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支付保險費用的人。

2.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1)被保險人。房地產被保險人是指其房屋等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房地產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其特征是:

①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對保險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如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使用人、抵押權人等;在責任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對他人遭受的財產損失或者身體傷害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對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安全獲得保險保障的人。

②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既然被保險人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那麼當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就享有賠償和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事故中死亡,則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繼承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是,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則不享有請求權。

被保險人除具備上述特征外,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也就是說,無民事能力的人不能作為上述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但父母為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除外。

(2)受益人。受益人也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房地產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房地產投保人、房地產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的特征是:

①受益人必須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時指定,並在保險合同中予以載明;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指定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如未指定,被保險人自己或其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②受益人獨立享有保險金領取資格。

③受益人權利的行使時間必須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後。

④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歸其獨立享有,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

(3)房地產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

①房地產投保人要按期如數繳納保險費。

②就房地產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時,房地產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③房地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房地產保險人,並向房地產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資料。

④房地產投保人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其對房屋等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⑤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複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⑥房地產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獲得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或所給付的保險金的權利。

三、房地產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房地產保險合同的輔助人,是指與保險合同的訂立或履行有一定輔助關係的人,即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在國外還有保險公證人和體檢醫師等。

1.保險代理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同時,保險代理人所獲得的有關訂立保險合同的重要事項,視為保險人已獲知。保險代理必須采用書麵形式。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權限的限製,可以通過保險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以口頭或書麵通知的形式,向投保人明確。

2.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保險經紀人的特點是:

(1)保險經紀人的活動內容以提供訂立保險合同的中介服務為限,保險經紀人既非保險人的代理人,也非投保人的代理人,而是為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牽線搭橋,但其出發點是為投保人利益。

(2)保險經紀人依法有權向保險人收取傭金。

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因為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的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四、房地產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

房地產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為了確保合同雙方權益的實現,根據《保險法》第4條、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保險人和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守下述五條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