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推進住房製度改革,解除居民後顧之憂

隨著住房製度的改革,居民住房自有化的比例上升,住房這個大商品正逐步走向市場。隨著住房改革的深入,個人購買房屋正逐年增加。住房安全與否對一個家庭來說極其重要,對住房的質量要求也十分迫切,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為擁有私房的居民及時提供保險服務。

3.增強投保人的信用,促進資金融通

隨著住房商品化進程的加速,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將成為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為了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要求借款購房者投保房屋財產險,以保障貸款抵押物的安全或者要求購房者投保房屋抵押貸款還款保證保險,這可以增強有關當事人的信用,促進房地產資金的融通。

4.保障社會財富安全,增強社會防災救災力量

房地產保險的承保人可以對被保險的房屋財產等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運用日常業務活動中積累的防災防損經驗,向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和措施,並運用保險費率高低這一經濟手段,督促被保險人實行防災防損,從而起到促進保障社會財富安全的作用。同時,承保人一般設有專門的防災部門和人員,又有必要的物力和財力,從事防災工作,增強了社會防災救災力量。

5.保證開發商的合理利潤,降低開發經營者風險

房地產開發經營者通過少量的保險費用支出,將其在經營過程由於特定的危險所導致的房屋的損失及由此帶來的責任和利益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維持開發商的合理利潤,降低開發經營者的風險。

6.開展保險融資,推動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隨著房地產業的發展,人們對房地產保險需求的增加,導致房地產保險業務量的急劇增加,保險公司在保險費收取和補償之間有一個時間差,這就形成了一筆可觀的閑置資金,保險公司可以用來進行投資,使暫時閑置的保險基金在運動中增值,支援國家的經濟建設,少量的資金還可以用於房地產業的投資,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形成房地產業資金的良性循環。

房地產保險合同

一、房地產保險合同的特征

房地產保險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自己的特點。房地產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險合同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充分商議之後才達成的。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製定的,投保人隻要表示願意接受,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隻有在對特殊標的投保時,雙方才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充分商議。房地產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履行法定的方式,采用法定的保險合同形式。

房地產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也叫利益機會,對於投保人來說,繳納保險費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他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數倍於保險費的保險賠償或保險金;對於保險人而言,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隻接受保險費,不用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由於保險事故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的取得或者喪失就是一種機會。因此,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叫機會性合同。

二、房地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

1.房地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房地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享有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即保險人與投保人。保險人也叫承保人,是指與房地產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險費,並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法》第五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在實行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經營體製下,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那麼承擔上述房地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就分為財產保險公司(含房屋保險公司)和人身(壽)保險公司。我國目前就開始實行這種體製,房地產保險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有:

(1)向房地產投保人收取保險費。

(2)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房地產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規定有房地產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房地產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房地產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應當及時向房地產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3)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房屋等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房地產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麵建議,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對保險標的采取安全措施。

(4)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並按法律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