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開辟了房地產業籌資融資的新渠道、新方式,極大地促進了房地產業資金的融通。
信托業的產生和發展,打破了銀行信貸這一傳統的籌資融資渠道,有利於信用領域的合理競爭和強化資源的優化配置。信托的籌資融資形式多樣,方式靈活,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社會需要,相應調整其業務內容與經營方式。在房地產信托機構為委托人辦理涉及房地產資金信托的業務中,客觀上起到了融通房地產資金的作用。房地產信托機構利用其良好的信譽及其金融職能,通過接受一般和專項委托貸款基金,代理發行股票、債券等業務以及自身發行證券等形式,把分散的資金聚集起來,運用於房地產的開發經營活動,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同時,利用房地產信托創造房地產受益權證書,通過受益權證書的轉讓,使持有者也獲得了資金融通,以有利於房地產資金的良性循環。
(3)利用房地產信托的金融服務職能,對房地產業提供相關服務。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橫向經濟聯係和協作是必不可少的。這種經濟聯係的方式有的是雙方的,有的是多方的;有的發生在本地區,有的發生在外地或者跨越數省、市;有的需要資金、技術,有的則需要產品物資。這種多方麵的聯係與協作,在經濟聯係和財務核算上是錯綜複雜的,如果沒有一個專業的信用機構作為中心,很難保證借貸信用和協作承諾的正常履行,而信托機構素有“金融百貨公司”之稱,房地產信托機構更不例外。房地產信托機構可以利用其擁有的多種專業的專門人才、手段與資格,對房地產業提供多種相關服務,如房屋造價審價,房地產會計輔導與代理,房地產交易經紀,代辦房屋的各種登記、過戶、納稅等手續以及房地產信息谘詢等。
房地產信托資金的來源及主要業務
資金是房地產信托投資機構從事信托的基本條件。房地產信托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與方式與銀行不大一樣,下麵僅就其主要的籌集及運用資金的方式作一些介紹。
一、房地產信托資金來源
1.房地產信托基金
房地產信托基金是房地產信托投資公司為經營房地產信托投資業務及其他信托業務而設置的營運資金。目前,我國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資金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社會集資以及自身留利。其具體內容有:
(1)企事業單位籌集待用的房地產信托基金;(2)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以預算外自有資金及職工購房儲蓄集中後設置的信托基金;(3)商品房開發企業籌集待用的信托資金存入銀行後形成的部分;(4)代理發行房地產業有關單位(含政府)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籌措的資金。
2.房地產信托存款
房地產信托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資金來源範圍之內,由信托投資機構辦理的存款。它是根據客戶的存款申請,由房地產信托機構吸收進來代為管理和營運的房地產資金,是房地產信托機構的主要籌資渠道。其資金來源範圍、期限與利率,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公布和調整。
根據籌資時存款人是否指定房地產信托存款的運用範圍、對象等,可將房地產信托存款分為房地產特約信托存款和房地產普通信托存款。前者是存款人指定投資或貸款的範圍、對象、期限和收益的方法等,房地產信托機構按照存款信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處理和運用資金,其中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特定信托,必須由有關部門批準,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否則信托機構不能受理,而且除收取約定的信托報酬外,所有盈虧責任均由存款人承擔;後者是存款人不指定存款的運用範圍、對象和方式,由房地產信托機構負責管理和運用。存款人根據存款期限長短,除取得一般定期存款的利息外,還可以得到一定的紅利。在實務上,常把特約信托存款稱為委托存款,把普通信托存款稱為信托存款,這樣也與會計核算科目相一致。
房地產信托存款有特定的資金來源範圍和存款金額起點的要求。我國房地產信托存款的來源主要有:
(1)各級財政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2)房地產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委托投資或貸款的信托資金;(3)其他企事業單位為購建住宅的信托資金;(4)城鎮職工和居民個人購建住宅的信托資金。
房地產信托機構在辦理房地產信托存款業務時,一般要求存款人提供能夠自主運用該筆資金的證明,並與存款人協商確定存款額度、期限、利率或收益支付方式以及信托報酬等項內容,辦理具體信托存款手續。
3.集資信托和代理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