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房地產抵押貸款(5)(3 / 3)

(5)保費昂貴,設計不合理。這主要表現在:①保險金額過度,在保險金額的厘定上不按貸款金額,而是按房屋售價作為保險金額,沒有扣除消費者首期付款,增加消費者保費負擔;②申貸人本應可以選擇一次性或逐年繳納保費,但目前各家保險公司規定整個保險期限的保費必須一次性繳清,且部分公司的條款對於一次性繳清的計算方法並不合理;③保險費率過度,即住房按揭保險在出險率極低的情況下卻一直維持著較高的費率水平。

近兩年,上海、北京、杭州等一些大城市在保費設計等微觀層麵有了許多改變:費率降低,保障範圍擴大,繳費的方式也較以前合理。但就全國範圍來看,上述問題仍然存在。

3.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製的發展構想

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作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發展的有力保障和保險市場的險種創新,對於解決中低收入家庭購房需求,促進抵押貸款一、二級市場同步發展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們可以借鑒國外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成功經驗,發展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保險。

(1)建立政府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構。從美國、加拿大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製的發展可以看出,政府保險機構的直接介入對於降低住房貸款的信用風險,推動住房抵押貸款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處於住房抵押貸款開辦初期,由於居民收入水平低下,發放住房貸款的金融機構所麵臨的信用風險則更大,這在一定程度上製約了住房貸款業務的發展,而國家信用在廣大居民心目中已樹立了良好的形象,設立政府抵押貸款擔保機構,以政府信用和雄厚的資金實力為借款人提供保險,極大地降低信用風險,更加有利於開展住房貸款業務及啟動潛在的住房需求市場。政府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構作為政府實施社會保障製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應向中、低收入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實行政策傾斜,還可以通過對住房保險的規定、限製來規範住房金融領域的借貸行為,進而起到調控、平抑住房金融市場的作用。

(2)大力發展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構。政府擔保機構畢竟不能包攬一切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不能為所有收入階層提供住房抵押保險。這就需要大力發展商業性住房保險機構。政府給予住房保險某些單項優惠,如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這些優惠措施對於國家整體稅收來說影響很小,卻能體現對保險公司經營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政策傾斜。與政府機構相比,在投保人的選擇上,商業性保險機構應以高收入者為主;在資金的來源上,也不能依靠財政投入,隻能依靠自身的實力,建立充足的資本金,必要時可在金融市場上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的形式融通資金。

(3)銀行加強對貸款風險的審查,實行自由保險。為實現平等的銀保合作關係,銀行應對借款人的資信、經濟來源、抵押物等方麵進行嚴格的審查,建立購房者個人信用檔案,以降低貸款風險。對於資信好的可以放寬貸款期限或者減少首付額度;對於鋼混結構的新房可以自由選擇是否保險,並把保險作為優先貸款的條件;對於磚混結構、木製結構或年限長的舊房采取強製保險的方式。銀行不能因為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可以將信貸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從而放鬆對貸款人的資信審查。這樣不利於住房信貸資金的良性運轉和抵押貸款保險業務的順利開展。對於風險較高、首付款額較低的借款人可以提高利率,並把借款人投保住房抵押貸款保險作為取得優惠住房抵押貸款的必要條件,適當放寬貸款期限,提高貸款額度,降低利率,采取靈活多樣的還款方式。

(4)開發新的險種,發展真正意義上的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目前我國住宅抵押貸款保險品種單一,需求不旺。保險公司應結合我國國情,致力於開發設計保費更為合理、受投保人歡迎的險種。目前的險種設計主要是維護貸款人的利益,在房屋受損及購房者人身傷害後的補償行為,轉移了銀行風險。但作為購房者,更關心的是在因意外而無法還款的情況下,房屋的保全問題。因此除了積極發展現有的財險、壽險之外,保險公司還應積極發展真正意義上的保證保險。由購房者支付一定數額的保費,當其因失業等問題而暫時無力償還貸款時,由保險公司負責支付,購房者有收入時償還保險公司墊付的資金。這樣明確了權利和義務,可以提高購房者購買保險的積極性。同時開發信用保險,由銀行支付保費,當處理抵押房屋仍無法彌補貸款損失時,從保險人那裏獲得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