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農民工的社會福利製度。在加強農民工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建設的同時,要加強農民工的社會福利製度建設,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麵加強:鼓勵用人單位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福利;建設麵向農民工的城鎮社區服務體係;組織多種形式的農民工各項評比活動,既可以豐富他們的業餘文化生活,又能夠培養他們積極向上的品格。

(二)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建立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製

針對現有的法律體係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方麵無能為力的情形,建議立法機構在修訂法律時增加對惡意欠薪者的處罰條款。此外,要建立健全的工資保障準備金製度和欠薪報告、公示製度等。勞動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應責令其立即或限期補發和補償,並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行政及刑事處罰。

認真組織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機製試點工作,深入開展城市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查研究,合理確定、調整和定期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正常的增長和調整機製。

(三)加強農民工的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農民工素質

要從提高全體國民科技文化素質的高度認識農民工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意義,結合職業教育建立農民工教育培訓的體製和機製。動員和配置政府、社會和用人單位的資源,形成農民工教育培訓的合力。尤其要結合實際需要,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用於進行與本職工作相關的短期教育與培訓,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工在城市的競爭力。

(四)關注農民工的心理健康

根據農民工思想道德現狀,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係宣傳教育,積極組織農民工開展”我為家鄉添光彩”、 “知榮辱、促和諧”等主題教育活動,在企業、工地舉辦”優秀農民工”評選活動,增強農民工的責任心和集體榮譽感。以民工組織為載體,發揮好”同鄉會”等自發組織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對條件成熟的用工單位可組織民工中的黨、團員成立臨時黨、團支部並發展黨、團員,為農民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組織保障。課題組成員:張彥珍馬亞萍

執筆人:許振明

甘肅省開展宗教文明建設,促進

宗教關係和諧的調研

2002年以來,甘肅省社會科學院範鵬同誌曾經在幾次學術會議上提出建設宗教文明的倡議①,其實,宗教文明這一概念在學術研究中早已被人們廣泛認同和普遍使用,但是在麵對現實宗教問題時,人們還沒有接受甚至還沒有提出過宗教文明這個概念。我們提出建設宗教文明的倡議已經多年了,那麼,到底社會各界對此倡議的認識和認同程度如何?目前甘肅宗教界有哪些宗教文明建設的實踐?宗教文明到底應該怎麼建設?帶著這些問題,在對以往宗教文明建設的認識的基礎上,我們進行了一次較為深入的調研,現將相關結果報告如下。

一、現代宗教文明的概念

(一)文明是文化中的積極因素。相應的宗教文明是宗教文化中的積極因素

我國古代典籍《尚書·舜血》給”文”與”明”所下的定義是: “經緯天地日文,照臨四方日明。”對這句話理解就是”對天地的認識改變是文化,對宇宙的美化促進是文明”。因此,文化與文明的關係是:文化是文明的邏輯前提,文明是文化的積極成果。

古往今來,宗教文化的存在是個客觀事實。從人類文明發展的總體來說,不能認為所有存在過的和存在著的宗教文化(其他類型的文化同樣)都是積極的,歸根結底,隻有那些服務於並有利於人類總體利益增進的宗教文化才是積極的,才能稱得上是文明。當我們說到基督教文明、伊斯蘭教文明和佛教文明時,則應該是專指存在於這些宗教中的有利於人類存在與發展、能夠增進人類總體利益的那些積極的方麵和內容。

(二)現代宗教文明是立足當代、麵向世界、服務人類的積極的宗教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