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口度量衡器具及管理物品時,外購部門應於申請“輸入許可證”之前準備“報價單”及其他有關資料送進口單位向政府機關申請核準進口。
二十二、進口簽證外購材料訂購後,外購部門應立即檢具“采購單(外購)”及有關申請文件,與“申請外彙處理單”一道送進口單位辦理簽證。進口單位應依預定日期向國家貿易局辦理簽證,並在“輸入許可證”核準後通知外購部門。
二十三、進口保險。
1.具有FOB、FAS、CIF條件的進口項目,進口單位應依“采購單(外購)”上外購部門指示的保險範圍辦理進口保險。
2.進口單位應將承保公司指定的公證行在“采購單(外購)”上標示,以便貨品進口必須公證時,進口單位憑此聯絡該指定的公證行辦理公證。
二十四、進口船務
1.FOB、FAS的進口項目,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於接到“采購單(外購)”時,應視其“裝運口岸”及“裝船期限”並參照航運資料,原則上選定三家以是船運公司或承攬商,以便進口貨品可機動選擇船隻裝運。
2.進口單位(船務經辦人員)應將所選定的船運公司或承攬商名稱,提供給進口結彙經辦人員,於“信用證開發申請書”上列明,作為信用證條款,向發貨人指示裝船。
3.如因輸出口岸偏僻或因使用部門急需,為避免到貨延誤,外購部門應於“采購單(外購)”上注明,避免在信用證上指定船運公司後又委由發貨人代為安排裝船。
二十五、進口結彙。
進口單位應依“采購單(外購)”標示的“開發信用證日期”辦理結彙,並於信用證(L/C)開出後以“開發L/C快報”通知外購部門聯絡供應廠商。
二十六、稅務。
1.免貨物稅及“工業用證明”的申請進口的貨品可申請免貨物稅者,外購部門應於“輸入許可證”核準後,檢具必需文件,向稅捐處申請,經取得核準函後向海關申請免貨物稅。
2.稅則預估、分期繳稅的申請及辦理外購部門應於進口前檢具有關文件,憑此向海關申請稅則預估,經核準後辦理分期繳稅及保證手續。
二十七、輸入許可證、信用證的修改。
僅應商要求修改“輸入許可證”或“信用證”時,外購部門應開立“信用證、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經呈核後,檢具修改申請文件送進口事務科辦理。
二十八、裝船通知及提貨文件的提供。
1.外購部門接到供應商通知有關船名及裝船日期時,應立即填製“裝船通知單”,分別通知采購部門、物料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
2.外購部門收到供應商的裝船及提貨文件時,應出具“輸入許可證”及有關文件,將“裝運文件外購單”送進口單位辦理提貨背書。
3.提貨背書辦妥後,外購部門應檢具“輸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文件,以“裝運文件處理單”辦理報關提貨。
4.進口管理物品時,外購部門應在收到裝運文件後,檢具必需文件送政府主管機關申請“進口放行證”或“進口護照”,以此報關提貨。
二十九、進口報關。
1.關務部門收到“采購單(外購)”及報關文件時,應視買賣、保險及稅率等條件填製“進口報關處理單”連同報關文件,委托報關行辦理報關手續,同時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送材料庫辦理收料。
2.對於不結彙進口物品,進口單位(郵寄包裹則為總務部門)應於接獲到貨通知時,查明品名、數量等資料,並會同外購部門確認需要提貨時再行辦理報關提貨。如係無價進口的材料、補運賠償及退貨換料等,報關時關務部門應開立“外購到貨通知單(含外購收料單)”通知收貨部門辦理收料,而屬其他材料及物品則由收件部門於聯絡單簽收後,送處理部門處理。
3.繳納關稅前進口單位應核對稅則、稅率,然後申請暫借款繳納。
4.海關估稅的稅率如與進口單位估列者不符時,進口單位應立即通知外購部門提供有關資料,於海關核稅後14天內以書麵形式向海關提出異議,申請複查,並申請暫借款辦理押款提貨。押款提貨的項目,進口單位應在“進口報關追蹤表”記錄,以便督促銷案。
5.稅捐記賬的進口案件,進口單位應依“采購單”(外購),於報關時檢具必需文件辦理具結記賬,並將記賬情況記入“稅捐記賬額度記錄表”及“稅捐記賬額度控製表”。
6.船邊提貨的進口材料,進口單位應於貨物抵港前辦妥繳稅或記賬手續,以便船隻抵港時,即時辦理提貨。
三十、報關進度控製分報關、驗關、估稅、繳稅、放行五階段,關務部門以“進口報關追蹤表”控製通關進度。
三十一、公證。
1.各公司事務部應依材料進口索賠記錄及材料特性等因素,研判材料項目,通知進口單位於材料進港時,會同公證行前往公證。
2.外購材料於驗關或到廠後發現短損且符合索賠條件者,進口單位應於接獲報關行或材料庫通知時,聯絡公證行辦理公證。
3進口貨品辦理公證時,進口單位應於公證後根據索賠經辦時效,索取公證報告分送有關部門。
三十二、退彙。外購部門依進口材料的裝運情況,判斷信用證剩餘金額已無裝船的可能時,應在提供報關文件時提示進口單位,並於進口材料放行及“輸入許可證”收回後,開立“信用證退彙通知單”連同“輸入許可證”送進口事務科辦理退彙。
三十三、索賠。
1.外購部門接到收貨異常報告後,應立即填製“索賠記錄單”連同索賠資料交索賠經辦部門辦理。
2.以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為索賠對象時,由進口單位辦理索賠:以供應廠商為索賠對象時,由外購部門辦理索賠。
3.索賠案件辦妥後,“索賠記錄單”應依原采購核決權限呈核後歸檔。
三十四、退貨。
1.外購材料須予退貨或退換時,外購部門應適時通知進口單位依政府規定期限向海關申請。
2.外購部門應負責辦理複運出口、進口的有關事務,其出口進口簽證、船務、保險報關等事務則委托出口單位及進口單位配合辦理。
價格品質複核
三十五、價格複核。
1.采購部門應經常調查主要材料的市場行情,建立供應商資料,作為采購及價格審核的參考。
2.采購部門應對企業內各公司事業部所列重要材料提供市場行情資料,作為材料存量管製及核決價格的參考。
三十六、品質複核。采購部門應對企業內所使用的材料品質予以複核,並形成完整資料。
三十七、異常處理。審查作業中若發現異常情形,采購部門、審查部門應立即填寫“采購事務意見反映處理表”(或附書麵報告),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物料庫存量管理細則
為加強本公司物料庫存量控製與管理,特製定本細則,庫存管理人員應根據本細則之規定開展工作。
一、存量基準設定
1.預估月用量設(修)訂
(1)用量穩定的材料由主管人員依據上一年的平均月用量,並參酌本年營業的銷售目標與生產計劃設定,若產銷計劃有重大變化(如開發或取消某一產品的生產,擴建增產計劃等)應修訂月用量。
(2)季節性與特殊性材料由生產管理人員於每年3、6、9、12月的25日以前,依前三個月及上一年同期各月份的耗用數量,並參考市場狀況,擬訂次季各月份的預計銷售量,再乘以各產品的單位用量,而設定預估月用量。
2.采購點設定
(1)采購點——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加上安全存量。
(2)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采購作業期限乘以預估月用量。
(3)安全存量——采購作業期間的需求量乘以25%(差異管理率)加上裝船延誤日數用量(歐美地區15天用量,日本與東南亞地區7天用量)。
3.采購作業期限
由采購人員依采購作業的各階段所需日數設定,其作業流程及作業日數(公司自定)經主管核準,送相關部門作為采購需求日及采購數量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