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缺點
至於“多家供應”的缺點,有下列各項:
(1)分散采購,損失數量折扣。由於將需要量分配給許多供應商,形成“化整為零”的結果,因此每一供應商的采購量都相當有限,可能無法享受折扣的優待。
(2)買賣雙方缺乏依存關係。由於供應商並非采購企業惟一的供應來源,因此對采購企業並無道義責任,當采購企業需要增加供應數量,而供應商能力有限時,可能紛紛推諉給其他的供應商,不願全力支援。
(3)增加交貨管理的負擔。供應商較多時,一旦發生缺貨,就會紛紛走避,當市場供過於求,又爭先恐後地搶交貨品,因此交貨管理當然比隻有一個供應商來得困難。
多家供應適用狀況
“多家供應”較適合實施於下列狀況:
1.主要原料或物品的需用數量龐大
主要原料對維持正常的產銷活動,幾乎是不可一日或缺,否則其所引發斷料停機的損失將相當可觀。因此,有必要分散采購,以降低供應風險。
比如石油關係“國計民生”甚大,若一旦中斷,必會妨礙生產事業的發展,而人民“行”的問題,恐怕更難解決。因此,中國石油公司采取“多家供應”的策略。
2.供應商無法獨立供應
當采購企業需求的數量超過供應商的生產能量或供應能力,采購企業不得不轉向其他供應商以彌補不足之數,因此就造成多家供應的現象。
3.規格標準化的物品
若采購企業所需求的物品,是供應商的專利產品或特殊設計,換言之,“隻此一家,別無分號”,則采購企業絕不可能向其他廠商采購。因此,標準化的產品才適合多家供應,雖然“廠牌”不同,但是品質必然相近,在混合使用時,才不會發生規格不符的事情,不過在實施多家供應的做法時,經常會麵臨數量分配的問題,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因此,除非供應商之間的銷貨條件不同,采購人員若能以各供應的產能為基礎來分配采購數量,必能杜絕無謂的紛爭與困擾。
12節 聯合采購能獲得優惠價格
“要點提示”當買主勢單力薄時最適於聯合采購、彙集同業或關係企業的需要量一起采購可獲得優惠價格。
聯合采購特點
所謂“聯合采購”,即指彙集同業或關係企業的需要數量,向供應商訂購。
1.優點
聯合采購主要有下列各項優點:
(1)統籌供需,建立產銷秩序。由於通過同業公會來進行聯合采購,因此對廠商的生產、庫存以及需求狀況有全麵性的了解,進而實施計劃性采購,有助於維持產品的產銷秩序。
(2)聯合采購,價格優惠。由於聯合采購數量龐大,通常都會引起投標廠商的激烈競爭,因此價格特別優惠,也可降低參與廠商的采購作業成本。
(3)促進同業合作,達成經濟外交。由於各廠商參與同業聯合采購,建立了合作的基礎,有助於平時交換情報,提高采購績效,塑造了“同行不再是冤家”的美譽。
2.缺點
聯合采購也有下列各項缺點:
(1)采購作業手續複雜。由於參與的采購企業很多,因此聯合采購的過程需要許多的溝通與協議,手續複雜,主辦單位必須煞費周章。
(2)采購時機與條件未必能配合個別需要。有些采購企業庫存稀少,故希望到貨時間越快越好;反之,庫存量大的采購企業則希望越慢越好。另外,有些采購企業的財務能力,也無法配合聯合采購的付款條件。
(3)造成聯合壟斷。有的企業可能利用聯合采購,控製進出貨品的數量,達到操縱市場價格的目的,形同聯合壟斷,對消費者或下遊企業造成不公平的交易。
聯合采購適用情形
“聯合采購”對於下列情形最為適用:
1.進口管製下發生緊急采購
這是指在政府管製貨品進口的情況下,一旦國內數量供不應求時,需要向國外緊急采購,因此政府核配特定的進口數量,並予以分發。但有些分配數量較小的廠商,無法引起國外供應商報價的興趣,因此必須“積少成多”,進行聯合采購。
2.供應商市場,采購企業勢單力薄
供應商經常利用采購企業勢單力薄,各個擊破,造成競購的現象而坐收暴利。因此采購企業必須“同仇敵愾”,聯合起來成為一個大的買主,以獲得談判上的優勢。
13節 外包適用情況
“要點提示”由於采購企業缺乏自製能力,即將需求的物品委托其他企業依圖麵或規格承製。
所謂“外包”,即根據買方的圖麵或規格,將所需求的物品委托其他的企業承製。不過,廣義的采購應包括“外包”。外包與采購在實務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下表所示:
外包最適合於以下列情況:
缺乏自製設備或產能不足
這是指買方沒有自製的能力或能力不足,必須以外包或采購外界的數量,來滿足自己的需求。
來源眾多,成本合理
若供應商甚多,隨時隨地能以合理的價格采購物品,則買方無設廠自行製造的必要,應以采購或外包來滿足需求。
臨時性需求增加
在銷售旺季,臨時性需求增加,宜以向外訂購來應付此額外的數量,若設廠製造,在淡季時必然使得生產設備投閑置散。
專業化產品
例如為辦公室自動化所需求的電腦,應向電腦廠商訂購為宜,若自行產製,將遭遇技術、銷售等問題。
產品結構複雜
若產品是由許多的零件組合而成,而各項零件的製造都有它獨特的技術或材質,買方自然沒有完全“自給自足”的能力,至少仍有部分需要向外訂購。
依法不得自製
例如供應商的產品依法享有專利權,或政府公賣的產品,買方不能設廠製造,隻有向外界購入或委托製造。
14節 租賃適用情形
“要點提示”以支付租金方式取得物品的使用權,可符合承租人的財務能力。
所謂“租賃”,即以租賃方式取得物品的使用權,定期支付租賃費用,直至終止租賃合約為止。
優點
通常來說,租賃有如下優點:
1.租金固定,控製支出
由於定期支付固定的租金,因此便於買方支付能力的安排;若租用機器,則使用機器的零件損耗,不必由買方負擔,避免額外的支出。
2.維持或更新機器的效用
由於承租的機器所有權仍屬出租單位,因此會設法維持良好的使用狀況,而且若有新型的機器推出,買方有權利要求汰舊換新。因此租賃方式可確保機器的使用效果不因時間延長而降低。
3.維修、服務較佳
為使承租機構獲得滿足,以便將來租賃到期能夠續約,出租單位必定提供快速的維修與良好的服務態度;否則難逃期滿退租的惡果。
4.不虞中斷使用
當使用過程中,若機器嚴重故障或毀損時,不必等待修複,即能由出租單位另以其他機器隨時替補。
5.續租或買入極有彈性
若租用情況良好,則買方在合約到期時決定續約;若不滿意,則可斷然停止租約。且依照一般租約,承租人對於折舊期滿的機器,均有優先承購權的約定。
6.減少資本支出
由於沒有物品的所有權,故不必支付巨大的購買成本,因此節省的資金利息即可抵付一部分的租金。
缺點
“租賃”也會產生下列的缺點:
1.來源短缺時,承租不易
當物品的來源短缺時,不是造成租金大幅上漲,就是使承租機會不大,增加使用上的困擾。
2.租金固定,不符合經濟原則
由於使用量不大時,租金亦無法隨之降低,反而增加承租人的使用成本,顯然不符合經濟原則。
3.無法增加資產價格
由於租金是以費用報支,不但會降低當期的淨益,且無法記入資產賬戶,提升企業的總價值,提供作為金融機構貸款的抵押品。
4.長期使用計劃較難穩定
若出租單位在期滿時刻意收回,對於計劃繼續使用的承租人將產生不便。
適用狀況
基於前述的優、缺點,“租賃”適用於下列狀況:
1.資金短缺的企業
由於“租賃”方式隻要定期支付固定的租金,即可取得物品的使用權,可以避免一次支付巨大的資金以取得物品的所有權,頗適合資金短缺的企業。
2.功能日新月異的物品
有些高科技的物品,經常推陳出新,而新產品不但功能優異,使用成本反而降低,且符合企業成長的需求,故對於日新月異的物品應以租賃為宜。
3.滿足短期需求
對於使用次數甚少或為滿足短期的需求,以租賃物品為宜。例如出國旅遊時租用汽車。
4.物品尚在試用階段
對於物品的真正效能尚無法確知,或對自己的需求尚無法確認,則以租賃為宜。待經過一段時間後,確定了物品的效能是否符合需求,或需求究竟是臨時或長期的,再決定是否購買或繼續租用。
5.非經常使用,且價格昂貴的物品
例如結婚用的禮車,一生可能隻使用一次,若耗費巨資購入,並不符合經濟原則。
6.隻租不賣的產品
例如由政府所開發的工業區土地,為避免土地炒作,通常規定“隻租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