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章 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的初步研究(3 / 3)

對象限3的企業的監督。象限3的企業,如軍工、倉儲等,市場競爭程度較低,出資人對企業的盈利性要求也較低,這些企業主要承擔著國家的政策性任務,在市場準入方麵形成壁壘。對其監督的重點應是政策性功能的完成情況、國家計劃約束、企業的內控質量、成本費用的控製、國家補貼與國家投資的使用情況,以及作為政策性壟斷企業所應該承擔的一定社會責任等內容。

對象限4的企業的監督。象限4的企業,如大部分科研設計類企業,市場競爭程度相對較高,出資人對企業的盈利性要求也與其他企業有所不同。這些企業涉及十幾個行業,學科比較配套、領域相對完整,在行業技術創新中發揮著骨幹作用。中央企業要在自主創新方麵起到表率作用,就必須大力提升這些科研設計類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力爭在技術進步與科技創新方麵取得重大進展。監督中,重點關注他們在參與國家重大科學技術攻關與開發、解決行業關鍵與共性技術難題、提高技術集成與裝備成套能力、支持企業開發新產品等方麵的執行情況。同時,鑒於科技經費的投入對該類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有著重大影響,因而監督檢查中要關注企業科技研發投入情況,對企業在主導產品、關鍵技術、原始創新及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麵做出評價,督促企業加快科研成果產業化的步伐。同時,還要關注企業科技人才隊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方麵的工作,盡量減少科技人才大量流失的現象,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度開拓、創新和風險意識的科技人才隊伍。

綜上所述,從行業性質角度出發,一方麵,應優化監督力量配置方式,相同或相近行業實行集中監督,加強行業共性問題研究,提高監督檢查的深度和質量;另一方麵,應從行業特點出發,根據中央企業所分布行業的市場競爭程度以及出資人對企業盈利性要求的不同,對不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的監督重點。

3.按資產規模分類監督。根據中央企業的規模分布特點,按資產規模分類監督,可大致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以中央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為主的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和其他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兩類進行監督。

第一,調整監督力量配置。對於以中央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為主的資產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基本上都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檢查力量、時間和範圍上要予以重點保證。建議實行大辦事處的組織形式,加強監督力量的配置力度,增加相關辦事處監督人員數量;把集中檢查和日常監督結合起來,每年集中檢查時間不少於2個月,主要子企業和經營實體均應列入檢查範圍,檢查資產及重要子公司數量要達到一定比例。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對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適當增加實地監督檢查時間,擴大監督檢查的覆蓋麵,確保檢查的深度和廣度。對國家審計機關、國家有關部委巡視的企業,要加強協調與合作,形成監督合力,既要減少不必要的重複檢查,又要防止檢查不到位。而對於其他資產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關鍵是要合理利用有限的監督資源,突出監督重點。

第二,完善監督檢查內容。對以中央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為主的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監事會應結合其特殊的市場競爭環境和戰略地位,突出具有針對性的監督要點。同時,以國際行業標準作為業績標準,促使企業以全球化的國際視野,不斷提升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能力。具體而言,一是把企業總價值最優化作為監督檢查的基本導向,統籌考慮國家、企業、社會大眾等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價值立場,體現其“公眾型”企業的本質特征。二是加強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監督檢查。這類企業基本上代表著我國某個行業在全球的競爭地位和發展水平,應係統評價企業的發展戰略是否符合世界發展的潮流、是否符合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否足夠應對國際市場的競爭、是否體現了國家利益的需要等。三是客觀分析評價非經營性因素對企業經營績效帶來的影響。這類企業大多壟斷特征比較明顯,有一些是受國家管製的行業,需要在國家的經濟管製政策下開展經營活動。因此,對這類企業經營績效進行監督評價時,需要客觀分析壟斷程度、經濟管製、國家政策性任務、企業社會責任等非經營性因素對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帶來的影響。四是加強對反映企業控製力、影響力和帶動力方麵的監督檢查。檢查要體現國家對這部分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控製力、影響力和帶動力的戰略意圖,將這些大型企業集團與國際同類大型企業進行對標分析,係統評價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全麵評價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潛力等內容。五是加強對企業持續發展能力的監督檢查,特別要關注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這類企業大都是具有行業排頭兵地位的大型國有企業,其科技水平代表著國家在此領域內技術水平的製高點,監督中應加強科技投入、產出方麵的檢查,引導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促進科技創新。六是加強對企業節能降耗方麵的監督檢查。這類企業中有一些傳統的耗能大戶,監督中要注意檢查企業在節能降耗、提高資源使用績效方麵的執行情況。

對於其他資產規模較小的企業,也要突出監督重點,客觀評價企業。同時,根據企業競爭的市場範圍不同,選擇適宜的業績標準:國際行業標準或國內行業標準。具體而言,一是確立不同的監督目標。這類企業的發展基礎、發展曆史和發展階段差異較大,有些企業主要以目標管理為導向,監督中則以提高經濟效益和資產經營效率為重點,促進企業建立健全基礎工作;有的企業主要以戰略管理為導向,監督中則以戰略執行情況為重點,引導企業將發展戰略變成一種硬約束。二是在管理改革方麵,重點監督企業內控製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執行情況、企業重大決策程序執行情況以及企業重大決策執行對經營管理效果的影響情況等。三是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評價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重點關注企業主營業務的發展能力、發展潛力以及新業務的開展情況,公司新技術的投入比率,以及該技術的經濟社會價值和對企業未來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關注企業的發展潛力,與國際或國內行業標準進行對標分析,重點檢查市場占有率、市場競爭潛力等方麵的情況。

中央企業資產規模龐大且高度集中,出資人有限的監督資源和監督能力不可能對各類企業均衡用力。對不同資產規模的企業在監督資源配置上需要區別對待,立足於在全麵監督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將主要的監督力量配置在資產規模大、重要程度高、效益貢獻大、行業競爭力強、企業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同時針對企業不同的市場競爭環境和戰略地位,突出不同的監督重點,實現監督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出資人監督的效率和效能。

4.按功能屬性分類監督。軍工企業和其他政策性企業在功能屬性上具有特殊性,應當有針對性地製定監督目標和監督內容。

第一,對軍工企業的監督。對軍工企業的監督,其民品業務應按一般經濟性功能的企業對待,而軍品業務則應體現其特點。在目標定位上,重點關注它的政策性功能的實現和國家軍品計劃的完成等情況。新加坡國有企業的管理水平有目共睹,但是也隻能做到在560多家國有企業中,“除國防工業外無一虧損”。因此,經濟性目標不應成為軍工企業軍品業務的主要監督目標。

在監督內容上,重點加強以下幾個方麵的監督檢查:一是軍品定價成本核算。在現行軍品定價管理辦法下,核實成本的真實性,包括製造成本、期間費用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二是企業內部審計質量。鑒於軍品業務生產的特殊性,軍工企業不依靠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因此,企業的內部審計質量至關重要,應成為監督檢查的重點。三是對各類專項經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國家專項經費的使用執行情況。四是針對軍品業務的高科技產業屬性,加強技術創新方麵的監督檢查。軍工產業是與國家安全密切相關的產業。軍工產業提供的武器裝備等軍用產品直接用於軍事目的,滿足國防需要。為了軍事和國防安全的需要,必須要求軍品技術先進、性能穩定、質量可靠。武器裝備追求領先的屬性,決定了軍工必然是一個持續創新的產業。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軍工作為高科技、高附加值行業,無一例外對軍工產業科研開發,包括武器裝備科研開發和重大民用客機開發給予大力支持,軍工產業成為科技發展和科技創新的重要拉動力量。因此,應加強對軍品業務技術創新能力、技術創新水平以及科技人員隊伍建設等方麵的監督檢查。五是加強企業安全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為了國防安全的需要,要求對軍用技術和軍品生產過程進行保密。同時,也要對軍品的進出口貿易、軍工技術的轉讓和軍工的國際合作等方麵加強監督。

第二,對其他中央政策性企業的監督。對其他諸如中儲棉、中儲糧、中鹽公司等政策性企業的監督,以政策性任務的完成情況為主要監督目標,重點檢查企業的發展規劃,產品(服務)質量、標準和價格,成本費用控製,投資決策及實施,預決算執行,資產變動情況,收益分配以及審計等方麵的情況。同時,對其進入高風險、投機性強的經營領域要有嚴格的準入限製。對其財務狀況的評價應著重關注其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國家政策對其財務績效的影響,不應過分強調其盈利和保值增值情況。否則,容易使企業定位動搖,甚至誘發“功能紊亂”。

另外,對於中央政策性虧損企業或有政策性虧損業務的企業,監督中要注意區分企業因完成政策性業務造成的虧損,客觀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狀況,引導企業在完成政策性任務的基礎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的保障措施

1.修訂《條例》應體現分類監督的思想。《條例》是監事會行使職權的基本依據。因此,在監督對象客觀上存在著股權結構、行業性質、資產規模、功能屬性等方麵的差異的情況下,《條例》的修訂應體現分類監督的思想。如應明確規定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股權多元公司的監督派出形式,對不同類別企業的監督方式也應提出不同要求。中央企業在行業性質、資產規模和功能屬性等方麵的差異所帶來的監督特殊性,也應本著分類監督的思想在《條例》中加以反映。

2.研究製定適合分類監督要求的監督檢查指標體係。按行業性質或資產規模或功能屬性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都需要製定切合不同企業情況的監督檢查指標體係,細化分類監督的作業標準,使分類監督的思想切實得到有效落實。

3.建立健全監事會隊伍的保障機製。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意味著原有監管體製的變革,意味著調整和優化監督力量以適應國有資產監督的新形勢,因此,建立健全監事會隊伍的保障機製非常重要。一是本著穩定性與創新性、連續性與發展性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從製度上解決監事會隊伍的後顧之憂,並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的辦法選拔專職監事,把監事會隊伍建設好、保障好。比如,深圳市國資委派往股權多元企業的專職監事是企業身份,享受企業管理者相應級別待遇;上海市國資委派往企業的專職監事保留任現職前的身份,並由國資委統一發放薪酬,專職監事退休時按原身份退休。目前,國資委所監管的中央企業絕大部分還是按《企業法》登記的國有獨資企業,從原有體製過渡到與《公司法》相銜接的體製尚需一定時間,穩定隊伍是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二是完善監事會隊伍的管理機製,充實監事會管理機構的職權和責任。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無論是向國有獨資企業或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還是向股權多元公司派出監事會主席或專職監事,都要由專門的機構來負責。監事會管理機構應根據新形勢的需要完善不同類別企業監事會或專職監事的作業準則和考評辦法。適時開展專職監事的資格認證工作,使隊伍素質能夠適應監督工作的專業化要求。三是加強監事會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采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和手段,提高監督的時效性、有效性和靈敏性。

本文從資產規模、股權結構、行業性質、功能屬性等方麵探討了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的一些初步設想。可以看出,不同的分類標準都各自形成一個類別序列,但其中任何一種分類監督設計都有其自身的優缺點,因此,實際工作中需要對各項分類標準進行統籌規劃、綜合運用。可以說,按股權結構分類監督是基礎,按行業性質分類監督是主導,同時,還應兼顧按資產規模和功能屬性進行分類監督。下麵,用流程圖方式說明各種分類監督之間的相互關係。

對中央企業實行分類監督是一個係統工程,可以先簡後繁,先易後難,結合實際,分步推進。它的實行,對做好新時期監事會工作,提高監督檢查的質量和效率將有重要意義。(此文為2005~2006年度國資委立項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