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我國外派監事會製度研究(2 / 3)

綜上所述,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監督機製運行是否有效,與監督機構是否具有權威性、獨立性、專業性有著直接的、決定性的關係。

(三)中央企業外派監事會製度的發展

1.稽察特派員製度。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製轉軌的過程中,主要的問題是要解決政府放權後如何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特別是舊的體製已經打破,而新的體製尚不完善,經濟活動中難免出現一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政府放權後,部分國有企業中也一度出現了管理混亂、經濟效益下滑、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等情況。於是,加強國有企業管理,尤其是加強對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權益不受侵犯顯得十分重要。

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發[1998]5號),其中明確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負責監督企業資產運營和盈虧狀況。1998年5月,國務院印發《國務院向國有重點大型企業派出稽察特派員方案的通知》(國發[1998]14號),對其工作性質、職責等做出規定。1998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國務院令第246號),對稽察特派員的派出、稽察特派員和特派員助理的任職條件、職責、工作方式、工作紀律及稽察報告等做了具體規定。《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明確稽察工作機構“稽察特派員總署”設在人事部,負責協調稽察特派員在工作中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聯係,承辦稽察特派員和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稽察特派員製度建立後,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通過稽察,發現了一些國有企業中的違法違紀案件,一批重大案件如“東方鍋爐”、“白銀集團”、“猴王集團”等案件的披露,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震動,有效地遏製了國有企業管理混亂的狀況。1999年3月17日~19日,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欄目連續3天,以“曆史使命”、“初戰必勝”、“任重道遠”三集節目,報道了稽察特派員製度和稽察特派員的工作情況。

稽察特派員製度的實踐,驗證了這種外派式國有企業監督方式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但是,稽察特派員製度也存在著機構不夠穩定、派出範圍不夠確定、工作性質不夠明確等問題。因此,把這種監督形式進一步規範化、製度化的呼聲越來越高,為後來的外派監事會製度的建立積累了經驗。

2.外派監事會製度。

第一,外派監事會製度的產生發展曆程。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決定,要在試行稽察特派員製度的基礎上,過渡到從體製上、機製上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1999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對《公司法》進行了修改,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在國有獨資公司建立監事會製度。修改後的《公司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主要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構、部門委派的人員組成,並有公司職工代表參加。同時還明確監事會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對企業負責人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1999年12月,黨中央決定成立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以下稱中央企業工委),將原來由多個部門和單位分散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統一納入中央企業工委領導和管理。中央企業工委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對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原國務院稽察特派員製度開始向國有企業監事會製度過渡。

為了保證國有企業監事會依法監督,2000年3月,《監事會條例》正式出台,進一步明確提出,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代表國家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等實施監督。同年8月,國務院任命了36位副部長級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批準了派出監事會的100家中央管理的企業名單;中央企業工委任命了第一批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專職監事。至此,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工作全麵展開。

2003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批準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3]8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資委),國務院授權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截至2003年底(包括稽察特派員時期),先後共向186家中央企業派出監事會,檢查涉及的資產占派出企業資產總額的70%,共完成對大部分中央企業5個年度的各類監督檢查報告700份。

第二,外派監事會製度的比較優勢。首先,形成了獨具特色的監督方式。一是監督性質具有獨立性和公正性。監事會屬於外派性質,原由國務院派出,現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派出,檢查結果直接向國務院或國資委報告。監事會與企業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處於比較“超脫”的地位。監事會監督檢查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撥付,與企業沒有經濟利益關係,不受被監督者利益的驅使。這種製度安排體現了出資人監督的性質,保證了監事會獨立行使監督職權,公正開展檢查工作,客觀報告企業情況,既維護了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又保護了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二是監督內容具有綜合性,監督效率較高。根據《監事會條例》,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的情況;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監督企業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等狀況;評價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監督內容涉及資產、人和事等幾個方麵。另外,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長年深入企業,每年深入每個企業集中檢查時間至少兩個月以上。因此,監事會的監督具有經常性、綜合性和持續性的特征,能夠比較全麵、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企業情況,保證監督檢查質量。三是監督方法具有係統性和創新性。監事會繼承了稽察特派員製度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並以《監事會條例》為依據,在日常工作管理、業務技術規範、行政事務保障等方麵,先後製定了30多項工作製度,使監督檢查工作初步實現了製度化、規範化,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點、區別於其他監督機構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形成了依法監督、突出重點、提高效能、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的總體工作思路。同時,監事會注重在實踐中總結提高,不斷創新,與時俱進。如經國務院批準,製定了《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暫行辦法》(國監辦發[2002]6號)(以下稱《交換意見辦法》),將檢查出的需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與企業交換意見;國資委成立後,經過認真研究,製定了《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成果運用暫行辦法》(國資廳監督[2003]62號)(以下稱《成果運用辦法》),在國資委職責範圍內規定了對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的處理辦法,初步建立了監督檢查成果的運用機製。其次,發揮了獨到的監督作用。一是建立了一條獨立於企業的信息渠道。監事會的根本職責是維護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基本形式就是通過監督檢查,實事求是地報告企業情況。幾年來,監事會共向國務院報送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項報告575份,向國資委報送125份。據統計,1998~2002年度,監事會累計有2691人次,對監管企業進行了610家次的監督檢查,涉及資產152494.4億元。比較全麵、客觀地提供了中央企業信息,防止或緩解了出資人和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已成為出資人了解企業真實情況的重要渠道、進行決策的重要依據。二是強化了企業負責人的自律意識。1998~2002年度,監事會檢查發現的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合計154件,依照程序移交司法、紀檢、審計機關,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製裁,使違紀人員受到了紀律處分。雖然檢查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在少數企業,但卻起到了普遍的教育、警示以致威懾作用,強化了企業負責人的自律意識,增加了他們的動力和壓力。三是促進了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中提出了許多改進企業經營管理、規範企業行為的規章製度等方麵的建議合計2400餘條,其中一些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和國資委領導的重視,批示有關部門研究和解決。為提高監督效能,監事會還就檢查出的需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與企業交換意見,提醒和督促企業完善製度、加強管理、防範風險,受到企業的肯定與歡迎。不少企業借助監事會監督檢查契機,自查自糾,堵塞漏洞。部分企業還參照監事會的做法,向所屬企業派出了自己的監事會。應該講,中央企業這幾年取得的成績和進步與監事會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再次,鍛煉了一支較高素質的監督隊伍。一是業務素質不斷提高。為提高隊伍業務素質,監事會在嚴把人員“進口”關的基礎上,注重抓了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專職監事在實踐中學習,知識麵不斷拓展、業務能力不斷增強,監事會逐步成為幹部的培訓基地和“蓄水池”。監事會成員中(不含監事會主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的有210名,占79.25%;具有中高級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職稱和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有178名,占67.17%;黨員216名,占81.51%。多數同誌具有會計、審計、法律和企業管理等專業背景,部分同誌還是某些行業的專家。基本形成了一支懂企業、會查賬、可信賴的監督檢查隊伍。二是政治思想工作和廉政建設常抓不懈。監事會十分重視黨建工作,以辦事處為單位設立了黨支部,始終把隊伍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為確保廉潔自律,隊伍組建之初,就製定了“六要六不”行為規範,並堅持每年召開一次專題會議,檢查貫徹執行情況,對一些不良傾向和苗頭及時批評糾正,防微杜漸。在監事會主席的率先垂範和嚴格管理下,監事會的同誌恪守各項廉政規定,樹立了清正廉潔的形象,贏得了企業的尊重。三是工作作風紮實深入。監督檢查工作中,監事會始終堅持深入企業,深入一線。在堅定維護國家利益的同時,妥善處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保護企業經營者的積極性。監事會隊伍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優良作風受到企業普遍好評,監督檢查工作得到了企業領導和職工群眾的廣泛支持與配合。實踐證明,外派監事會製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行之有效的國有企業監督製度。

(四)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外派監事會製度的有關建議

1.做好監事會工作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結合幾年來外派監事會工作的實際情況,從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國有企業發展麵臨的新形勢看,以下幾方麵的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監事會下一步的工作定位不夠明確。從現實情況看,部分法律、法規已不適應建立新的國有資產監管體製的需要,對監事會下一步的工作定位帶來影響。《公司法》和《監事會條例》作為監事會對國有企業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其中的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國有經濟發展變化和國有資產監管體製變化的需要,應該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公司法》中隻對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的問題做出了規定,而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股份製將成為公有製經濟主要實現形式”的精神,大部分國有獨資公司將轉化為國有控股、參股形式的公司。隨著公有製的多種有效形式的實現,對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國有多股、國有控股公司的監督,對其他國有多股、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是否需要派出監事會或產權代表,外派監事會與企業內設監事會的關係等問題應盡快明確,並以製度形式加以規範。又如隨著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後上市的公司越來越多,隨著“走出去”戰略實施後境外國有資產的比重越來越大等新情況的不斷出現,如何監督上市公司和境外資產、如何監督由多家國有企業共同投資組建的國有股份製公司等,缺乏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