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中指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國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並對所得收益進行分配而發生的各項收支預算,是政府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製度,對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集中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製性、機製性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1)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入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即一級企業)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①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交國家的利潤;
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③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收入;
④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⑤其他收入。
(2)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①資本性支出。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以及國家戰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資本性支出。
②費用性支出。用於彌補國有企業改革成本等方麵的費用性支出。
③其他支出。
具體支出範圍依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任務,統籌安排確定。必要時,可部分用於社會保障等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