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劃分為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三大類。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產具有運動性、增值性和經營方式多樣性三大特征。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產權歸國家所有,這是由其產權屬性決定的。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分布非常廣泛,不僅是生產、流通等經營性企業,也包括一些服務性、事業性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或利用非經營性國有資產創收的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形成是以盈利為目的,直接為社會創造價值和使用價值,因此企業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令和有關政策,按照合理配置、節約使用的原則進行生產經營和使用。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並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具有配置領域的非生產性、使用目的的服務性、資金補償補充的非直接性和占有、使用的無償性等特點。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角度看,這裏所指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僅包括狹義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還包括那些按其性質雖然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但在編製和預算管理上視同行政或事業單位的各種黨派、軍隊和社會團體。可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雖然在總量上遠遠低於經營性國有資產,但其分布較後者更加廣泛。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由法律規定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各種自然資源。其特征是天然賦存於自然界並未經人類加工的自然物,如土地、水、空氣、生物、能量和礦物等。自然資源是勞動對象,對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物質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