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我國《公司法》中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係是如何規定的?(1 / 1)

(1)母公司與子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子公司相對於母公司而言,它是獨立於向它投資的母公司而存在的主體。子公司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製。二是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在經濟上受母公司的支配與控製,但在法律上,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獨立性主要表現為:擁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帶來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2)總公司與分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它是總公司的組成部分。分公司不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獨立性。分公司的非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二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及章程;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必須以總公司的名義,遵守總公司的章程。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經營上沒有自主權;其主要業務活動及主要管理人員由總公司決定並委任,並根據總公司的委托或授權進行業務活動。四是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所有資產屬於總公司,並作為總公司的資產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