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本基金是學校為支持學生課外科技創新活動所設立的專項基金,凡批準立項的項目要充分用好有限資金,不得挪用或借用。

三、基金項目的申請與立項

第十四條 基金的申請、立項、管理和評審由校團委、科技處和教務處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由校團委負責基金的申報組織工作。申報基金項目的學生須填寫《蘭州理工大學學生科創基金申請書》,由指導教師填寫意見後將申請書報送其所在學院。所在學院科研副院長對報送的申請書進行初審並簽署意見,加蓋學院公章後報送校團委。

第十六條 已完成的學生科技創新作品可直接申請基金的一次性資助。如果該作品已發表或榮獲獎勵,需提供相應的刊物原件和證書原件。

第十七條 由校團委對全校的學生科研基金申請書進行彙總,並簽署推薦意見,由科技處和教務處組織“學生科創基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排序後,報請學校領導審批。

第十八條 “學生科創基金評審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主任委員,主管學生、科技、教務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科技處處長擔任秘書長,校團委、教務處主要領導擔任副秘書長,委員由各院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長和我校中青年科研骨幹(副高職以上技術職稱)組成。

第十九條 評審組審定主要著重以下幾點:

1.申報期前是否已有相同和類似項目並完成;

2.研究內容是否具有創新之處和特色;

3.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及是否可供相關部門決策參考;

4.設備、人員及經費是否保證項目完成需要。

第二十條 通過評審立項的學生科創基金項目,將列入學校科技計劃,由校團委組織實施。

四、基金項目的管理和結題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每半年立項審批一次,申報截止日期為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申請項目執行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二年;本科四年級和研究生三年級的學生作為負責人的項目必須在畢業前結題。結合畢業設計申報項目時,須在春季學期開學後的兩周內提交申報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申報期限內由校團委定期聯係項目進展情況,並邀請指導教師提出階段要求。

第二十三條 項目的完成情況及其水平由“學生科創基金評審委員會”評定,由校團委和科技處備案,並積極開展申請專利、推薦參加省級和國家級各類學生科技競賽等工作。對於成果良好的項目,將推薦申報更高一級的科研立項或課題。

第二十四條 凡入圍全省或全國“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或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等其他類型科技學術競賽活動的個別重點項目,需大額經費投入加以製作完善的,經團委和相關專家確認後協調解決。

第二十五條 接受本基金資助所產生的技術成果,可以申報國家專利和有一定應用價值的計算機軟件,可申請學校“專利基金”資助。

第二十六條 接受本基金資助所產生的有應用前景之技術成果,可進入蘭州理工大學科技園進行轉化。

五、基金項目的獎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立項項目按擬定時間及擬定目標和要求完成者,將及時撥付剩餘50%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將對形成研究成果[專利申請和論文(第一作者必須是本科學生)]的課題組和參加省級、國家級“挑戰杯”大學生科技學術競賽中獲獎者進行獎勵(僅限本科生),獎金主要發給學生,並錄入學生檔案;具體標準如下:(同一項目獲得多項(級)獎勵的,按最高級獎勵,不重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學校鼓勵教師參與大學生科技創新活動,對獲本基金資助並取得成果的將配套下述政策:①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利益分配參照學校成果轉化的規定執行;②成果相應的科研分值(按[2005]18號文件有關規定)分配給指導教師。

第三十條 項目立項後,在學年終評時對申報人及參與學生作為綜合測評加分項,具體細則依據《學生手冊》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利用本基金形成的成果參加校級、省級、國家級“挑戰杯”大學生科技學術競賽中獲獎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或作為執筆人署名前三名發表論文者;獲得專利授權者。可按教務處的有關規定依下表獲得一定數量的免費創新教育學分。

六、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校團委、科技處和教務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曰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