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證書管理
1.根據《普通高等教育學曆證書管理暫行規定》,具有學籍的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不具備畢業條件者,按《蘭州理工大學本科生學分製學籍管理條例》的規定頒發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學曆證明。
2.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畢業生,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3.各類證書由相關學院進行資格審查,教務處複核,報學校批準後予以頒發。
4.塗改、裁剪各類證書的,該證書自行作廢,並不得補發或換發,所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持證人負責。
5.各類證書如有遺失,可提出申請,經核實後予以補發相應的證明,且隻準補發一次。
蘭州理工大學在校學生有效注冊的規定
蘭州理工大學在校學生每年必須進行有效注冊,具體規定如下:
一、每個學期開學初由學校對在校學生進行有效注冊的認定。凡是按規定的時間報到、繳清本學期選課學費、住宿費等費用,經學校學生注冊中心認定,該學生完成本學期有效注冊。
二、學校成立學生注冊中心。主要職能為:完成學生有效注冊工作;每學期向學校各部門提供有效注冊的學生名單和離校學生名單:畢業學生有效注冊審查;向學生提供有效注冊的查詢。
三、學生有效注冊時間:
春季學期:開學報到之日起兩周內。
秋季學期:開學報到之日起兩周內。
四、未進行有效注冊的學生,學校將視為自動停學。
五、學校學生注冊中心將有效注冊的學生名單下發學校各部門。由各院(部)張榜公布有效注冊的學生名單,同時,通知未獲得有效注冊的學生家長。對獲得有效注冊的學生允許進行正常的教學活動。
六、加強對特別困難的學生的助學工作
1.積極爭取銀行貸款資助特別困難的學生。
2.對特別困難的學生的費用實行減、免、緩;特別困難的學生也可以停學創業,學校保留停學學生的學籍。
3.為特別困難的學生拓寬勤工儉學的渠道,給特別困難的研究生提供助教、助研、助管崗位。
4.學校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貧困生的捐助。
5.允許特別困難的學生每學期有效注冊一次。
本規定自2003年秋季學期開始執行。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
蘭州理工大學學生科技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為加大對學生課外科技學術活動的扶持和推動,提高我校學生的科技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學術水平,通過科研促進教學,提高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進一步加強以科技學術為龍頭的特色校園文化建設,特設立蘭州理工大學學生科技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學生科創基金),學生科創基金由校團委和科技處共同管理。
第一條 學生科創基金主要用於為在校學生舉辦的學術報告會以及在校學生開展科技創新和參加“挑戰杯”競賽活動的相關費用支出。
第二條 學生科創基金麵向全體在校全日製學生,重點資助在校學生結合所學專業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開展科技創新。
第三條 學生科創基金資助項目立項由主管學生的校領導批準。
二、基金的來源和使用
第四條 學生科創基金主要來自學校專項撥款,其中:15%用於校園學術報告會;15%用於“挑戰杯”競賽;70%用於學生科技創新項目和獎勵。
第五條 學生科創基金專款專用,用於所立項目的有關消耗費用,可適當添置學生科技活動固定資產。
第六條 每個學院每年可申請500~1000元作為學術報告、講座費用。
第七條 基金支持下的學生科技創新作品主要為三類:自然科學類、社會科學類學術論文,社會調查報告和科技發明製作。
第八條 三種類型項目的基金支持規定在500元~3000元之間。
第九條 具體項目的具體經費申請及審批必須在上述四至八條規定的範圍內確定。
第十條 批準立項的項目,前期將按批準資助額的50%進行撥付,項目完成後撥付其餘的50%資助資金。
第十一條 本基金的使用原則上按校內科研基金使用辦法執行,且由項目負責人和指導教師簽字。
第十二條 申請項目的指導教師,不得有與申報項目相同的縱橫向課題。所發論文必須注明是蘭州理工大學學生科技創新基金資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