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每道大題和大題中的小題都應在題首處記得分,答錯或未答的題記“0”分。每道大題得分,由評卷教師評閱後,同時填入題首成績欄和卷首相應題號的成績欄內。評卷過程中隻記得分,不記扣分。
累計總分工作應在對小題分相加分數與同一大題分數,大題分數與卷首相應題號內分數核對無誤後,再累計總分。
評卷過程,參照《蘭州理工大學試卷批閱範本》執行。評卷結束後,填寫《蘭州理工大學試卷評閱記錄表》。
5.簡答、論述和計算等主觀性試題的評閱應依據評分標準的有關說明,對學生的答卷進行全麵分析,根據答案要點或步驟給分,做到“給分有理、扣分有據”。
6.評卷一律使用紅墨水筆或紅色圓珠筆,記分數字必須清楚,必須按規定記分,嚴禁隨意塗抹和不負責任地亂劃分數。
7.對下列情況不予評分:
(1)答案書寫在非答卷紙上的部分;
(2)用非藍色、黑色墨水的鋼筆、圓珠筆答卷的試卷(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經監考、考場總監考及考務責任人認定為考場作弊、違紀的試卷。
8.對在考試過程中不按規定答卷或有雷同嫌疑等異常情況的試卷,評卷教師可照常評分,但需對這些試卷進行登記,並上報所在學院(部),其成績是否有效,由學院(部)負責處理,並上報教務處備案。
9.評卷教師或複查教師在評卷或複查時改動的分數,須在相應的題首改動分數處簽名。在累計分數時,如發現分數有誤,須向課程評卷組負責人報告。凡改動的分數涉及到總分由及格變為不及格或不及格變為及格的,需課程負責人簽字方能有效。
10.課程評卷結束後,應填寫“蘭州理工大學試卷分析表”並寫出總結,按學院(部)教學基礎資料庫的建設要求留存。
三、評卷質量複查
1.評閱過的試卷必須進行複查。複查采取全麵檢查、抽查、重點分數段檢查等辦法。
2.學校將不定期對試卷的評閱、管理等工作進行抽查,學院(部)對歸口課程的試卷評閱負有責任。
四、其他
1.評閱後的試卷、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辦法由學院(部)、係妥善保存,直到學生畢業二年後方可銷毀。
2.本規定適用於蘭州理工大學組織的各種考試的評卷工作。
蘭州理工大學關於選課的若幹規定
選課是學分製的核心內容,是實施教學組織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管理,保證全校本科生的選課順利實施,特製訂本規定。
一、選課的原則
1.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的數量和順序應以本專業或本專業大類的培養計劃為依據。對於有嚴格的先行後續關係的課程,應先選先行課程,再選後續課程;一學期同時開設必修課與選修課的,應先選必修課,後選選修課,學生必須保證必修課的學習。對於不同平台的必修課,學生應選的課程不得低於本專業或本專業大類的培養計劃規定的層次。
2.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應根據本人學習情況和學習能力,在導師的指導下,自主決定選擇每學期修讀的課程。但學生對自己的學習安排擁有自主選擇權的同時,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學生應慎重使用自己選擇權,並對自己的選擇負全部責任。
3.學生可自主選擇上課時段與任課教師。在一學期內有多位教師同時開設同一門課程時,學生可根據自己學習的特點,選擇適合自己的上課時段與任課教師。
4.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可以多修、少修部分課程或申請免修有關課程,但全日製普通本科學生每學期選修的學分不得少於17學分。
5.學生選課,一經確定,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繳清相應的費用,按時聽課、完成作業及實驗實習報告、參加相應的實踐環節,並參加課程考核,否則作曠課或曠考論處。未辦理選課手續或未經批準而自行聽課的課程,一律不安排實驗、實習,不予考核,不記成績和學分。任課教師也不得自行接受學生選課或退課。
6.選定的課程原則上不能退選。
二、選課程序
學校設有選課中心,實行網上選課。在每次選課前,由選課中心在教務管理係統統一發布選課信息、選課時間、選課地點。
1.學校在每學期規定的時間公布下學期預排課程總表(包括課程名稱、課程代碼、課程學分、授課教師、授課教師代碼、授課時間、開班容量等內容),學生在所選課程的聽課時間互不衝突的前提下進行選課。
2.學校在每學期選課前下發學生選課隨機號,此號碼由計算機隨機產生。學生應在隨機號對應的選課時段及以後的時間內選課,不得提前進行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