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考試結束後,應立即停止考生答卷,清點試卷份數、按順序整理好後,填寫《考場記錄》,交主考教師清點,確認無誤後方可密封。對有違犯考場紀律或作弊的考場,考場記錄應填寫一式二份,一份交主考教師,另一份與違紀或作弊考生試卷及相關材料一並交教務處。
(三)主考職責
1.主考人員由學院(部)指定的教師擔任,對本門課程考試工作負責,考試過程中受總監考領導。
2.考試前半小時到指定地點領取試卷。
3.考試前15分鍾將試卷分發給各監考教師並說明有關注意事項。
4.考試過程中,巡視考場,解決與試題有關的問題。
5.考試結束後,清點並回收試卷,辦理試卷交接手續。
(四)主、監考人員考場紀律
1.不得看書、閱報、備課、批改作業及閑聊等。
2.考試過程中,監考教師應前後對角站立監考,中途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3.不得給考生解釋題意、暗示或啟發考生答卷。
4.未經批準不得提前、推遲或延長考試時間。
5.任何人不得在考場內吸煙、使用手機、戴耳機。
(五)考生考場紀律
1.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進入考場。遲到超過三十分鍾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處理。考試進行三十分鍾後,考生方可離開考場。
2.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有效證件及必需的文具,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等資料,開卷考試隻能攜帶主考教師規定的資料。
3.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擅自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4.考生必須按時交卷,不得拖延時間。
5.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得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對試題字跡不清或印刷問題時,考生應先舉手,等待主考教師前往處理,考生之間不準互相詢問。
6.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違反考場紀律: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聽從監考教師調動;
(2)不按規定將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放在指定位置,且不聽監考教師勸告;
(3)拒絕向監考教師出示有效證件;
(4)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擅自進出考場;
(5)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
(6)將通訊工具帶入考場;
(7)將試卷帶出考場;
(8)使用非指定用紙;
(9)其他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7.在考場有下列行為之一屬考場作弊:
(1)抄襲或偷看他人試卷(包括故意移動答卷讓他人偷看和抄襲);
(2)傳遞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或相互對答案;
(3)閉卷考試中翻看與考試有關的資料,開卷考試中與他人相互交換書、筆記本或有關的資料;
(4)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5)交換試卷、填寫或塗改他人姓名;
(6)組織團夥作弊;
(7)使用通訊工具;
(8)其他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行為。
蘭州理工大學關於試卷評閱的若幹規定
試卷評閱是考試的一個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評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實現試卷評閱規範化、科學化,特製定本規定。
一、評卷紀律
1.評卷教師應本著對學校負責、對學生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搞好評卷工作,做到寬嚴適度,始終如一,盡量減少主觀誤差,提高評分的可靠性。
2.評卷教師及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評卷期間不得為任何人查閱試卷,不準查詢考生分數,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
3.對違反紀律、泄密、營私舞弊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後果者,要追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一般教學事故、重大教學事故、行政處分等。
二、評卷要求
1.正式評卷前應依據事先製定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組織評卷教師抽取一定數量的試卷進行試評,並結合卷麵情況,製定評卷補充說明。製定補充說明的目的是對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細化,但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評分標準。
2.評分標準及補充說明一經審定,應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改動。
3.對於統一進行考試的量大麵廣的課程,應采取集體流水作業和分題評分的辦法評卷,每名教師所分擔的題目原則上不得超過30分。對非統考的課程,有條件的係也可采用集體評卷的辦法。重考、重修課程的評卷要求與正考課程相同。數量較少的試卷·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評閱方法,評卷教師原則上不得少於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