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後,此案例被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欄目深入報道。一時間“訴辯交易”這一融合了法學與經濟學味道的新名詞走進了人們的視線,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訴辯交易,英文叫做“Plea Bargaining”,又稱為訴辯談判或者訴辯協議,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法院開庭審理之前,提起控訴的檢察官為了換取被告作有罪答辯,提供比原來指控更輕的罪名指控或者減少控訴罪行,或者允諾向法院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量刑建議為條件,與被告方(一般通過律師)在法庭外進行協商談判而形成的一種司法製度。
訴辯交易產生於19世紀美國,當時美國資本主義經濟蓬勃發展,犯罪率出現了驚人的增長,刑事案件成幾倍上升,許多案件被積壓。為了在有限的司法資源條件下及時處理這些積案,一些大城市的檢察官開始采用與被告人協商和交易的方式結案,例如以減少指控罪數或者向法官提出降低處刑幅度,促使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從而盡快結案。由於此種方式方便、快捷,能夠有效地提高訴訟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盡快掃清積案,因此,在美國絕大部分州被得以廣泛采用。並於1970年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可而獲得了合法性。正因為美國實行的辯訴交易具有如此重大成功和重要作用,英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國也紛紛仿效,根據本國國情確定了辯訴交易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將訴辯交易引進中國後,中國是否應該引進並推行這一製度呢?從經濟學角度的進行正反兩方麵分析,也許能給我們一些啟迪。
從正麵效果來看,訴辯交易能使訴訟資源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節約,促進了訴訟效益的提高。效益是當代法學家,尤其是經濟分析法學特別關注的一個法律價值,在他們看來,法律製度歸根到底是受效益原理支配的,法律安排實質上是以效益為軸心的。法律的效益價值就是指法能夠使社會以較少或以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多或較大的收益。辯訴交易正是為追求效益的法律價值而設計的,其經濟效益主要表現在節約司法資源上。我們知道,有許多刑事案件都是錯綜複雜的,再加上訴訟資源的缺乏,這些案件一時難以查明真相,如果追求絕對正義,則可能需要無限期地偵查下去,這不僅耗盡了人力、物力、財力,導致訴訟效率低下,訴訟成本增加,更可能出現長時間地審查被告人之後最終證明被告人是無罪的尷尬情形,這時法律正義的實現不僅犧牲了訴訟效益,也損害了程序公正。即使最終我們能夠查實被告人犯罪的真相,水落石出,但是經過十年半載偵查得出的結果也未必會有實際意義,正所謂的“遲到的正義等於不正義”。
而辯訴交易所具有的妥協性和雙贏性,可迅速解決大量的刑事案件,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辯訴交易的社會效益表現在實行辯訴交易,降低了證明標準,減輕了檢察官的證明責任,提高了指控的成功率。對檢察官來說,實行辯訴交易比正常的審判程序簡便省力,對提高檢察官的聲譽,對整個社會都是有益的。可以說,辯訴交易在懲罰犯罪方麵發揮著積極作用,有助於兼顧犯罪和保障人權這兩大訴訟價值。同時,辯訴交易還可以通過盡快給予被害人確定的撫慰和補償,達到受犯罪侵害的社會關係得以盡可能有效恢複的目的。因此,辯訴交易的社會效益顯著。
訴辯交易雖有上述優點,但它的弊端也不容忽視,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實施訴辯交易弊大於利。
首先,訴辯交易混淆了經濟學與法學的本質。我們知道,經濟學的本質是效率,法學的本質是公平。市場經濟奉行的是效率,而刑法執行的是公平。公平與效率是一個統一的矛盾體,在各個領域,它們各自的份額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對一般的私人產品交易,應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而在維護社會秩序以及公共財產等領域,應奉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如此一來,訴辯交易顯然違背了上述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