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敢於自己承擔責任(2 / 2)

(2)管理者必須明確區分哪些是下屬應負的直接責任,哪些是自己應負的領導責任,決不要含糊其詞,模棱兩可,讓下屬聽了心裏沒底,或者感到“安全係數”太小,或者感到似乎有“空子”可鑽。

(3)說話要留有餘地,切忌憑空許諾,大包大攬。

有的管理者喜歡拍著胸脯對下屬說:“出了問題我負責!”這樣做,表麵看上去似乎給了下屬一張“護身符”,實際上有頭腦的下屬並不相信自己的上司果真能夠承擔一切嚴重後果,過分的承諾,反而容易使人產生懷疑。管理者的大包大攬,還容易誘使下屬放鬆警惕,給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或損失。

(4)應當看到,下屬承擔責任和領導分擔責任,本來是兩個緊密相連,互相製約,缺一不可的“環”。

管理者替下屬分擔責任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使下屬增添幾分安全感,更重要的還在於有意培養和增強下屬對管理者的信任感,使下屬願意承擔自己應負的“直接責任”。

為此,管理者就必須毫不含糊地替下屬分擔下列責任:

[1]由於管理者做出的錯誤決策(包括正確決策中的“不正確”因素)所造成的損失;

[2]下屬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遇到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幹擾所造成的挫折和失誤;

[3]其他一切值得同情和諒解的過失;

(5)管理者一旦向下屬做出分擔責任的許諾,就應該遵守諾言,決不反悔。

當下屬果真遇到不應由他負責的挫折和失誤時,管理者不僅應該馬上“兌現”自己的承諾,而且還應該向下屬明確表示,願意為下一個行動計劃繼續分擔責任,以此來鼓勵下屬進一步樹立戰勝困難的信心和勇氣。

(6)沒有選擇,也就沒有藝術。

在某種意義上說,用人藝術,就體現在管理者在向下屬委派任務時,如何極審慎地在“下屬承擔責任”和“領導分擔責任”這兩者之間,巧妙選擇一個令雙方都感到滿意的交結“點”。而用人權術則不同,它或有意混淆這兩者的界限,以便為管理者自己留一條退路,或言而無信,出爾反爾,在關鍵時刻拿下屬當“替罪羊”。兩種用人方式,盡管具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倘若管理者稍有不慎,也可能不知不覺地從前者滑向後者。這一點是需要予以特別注意的。

總之,承擔責任,一要分清職責,二要適度。在此基礎上,管理者要嚴以律己,敢於為下屬分擔責任。隻要做到這些,下屬就會心甘情願地服從上級的調遣,整個用人行為才能取得預期的良好效果。